【案情】
原告王某訴稱:2015年12月21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死亡賠償限額為11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為3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7日零時起至2017年1月6日二十四時止。原告于當日向被告支付了各項保險稅費共計4,366.0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繳費發(fā)票。2016年2月11日凌晨2時10分許,原告駕駛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國道106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攸縣網嶺鎮(zhèn)區(qū)網嶺監(jiān)獄醫(yī)院前路段時,因車速過快和未充分觀察路面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在右側路面行走的行人,致使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右側大燈處與行人陽某相撞,造成陽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應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陽某應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先行為死者陽某支付了18,100元喪葬費用,后經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解,原告與陽某家屬于2016年3月17日達成一份《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約定原告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所有賠償款共計50萬元。原告于當日支付了全部賠償款。原告在支付賠償款給陽某家屬后,向被告提出理賠請求,被告拒賠,遂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衡陽分公司辯稱:死者陽某的戶籍登記地在農村,對其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業(yè)戶口標準計算,原告提供的陽某交通事故損失計算表合計金額為790152.5元過高;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的最高限額為41萬元,原告計算的賠償金額已超過投保限額。
【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購買車輛保險,被告亦收取了相應的保險費用,并向原告出具保險單,雙方依法形成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死者陽某雖為農村戶口,但自2014年5月起就在攸縣城區(qū)企業(yè)務工,并租住在攸縣城區(qū)內,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確定陽某的相關損失時應按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以及在庭審時,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均予以認可的事實,對于交通事故死者陽某的損失,本院經核定交通事故死者陽某的損失總額為790,162.5元。因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故本院確認陽某的損失應由原告承擔80%份額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及賠償范圍,應由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陽某損失11萬元后,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之外(790,162.5元-110,000元)原告還需承擔80%(即680,162.5元×80%=544,130元)的賠償責任,上述兩項合計應賠償654,130元。而原告經交警部門調解,與陽某家屬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原告已一次性賠償了陽某損失50萬元,已超過原告所購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1萬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30萬元,合計賠償41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衡陽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保險金41萬元(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11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30萬元)。
【評析】
一、傷殘或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標準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爭議焦點
事故責任的劃分和對受害人的賠償金額是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兩大基本問題。由于交警部門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已經劃分了事故責任,且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事故各方承擔的比例亦有具體規(guī)定,所以當事人對責任劃分爭議很小。因此,對受害人的賠償金額成為了當事人之間最大的爭議點。受害人賠償通常由醫(yī)療費、護理費及護理依賴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項目構成。其中,醫(yī)療費有醫(yī)療機構票據(jù)為依據(jù),護理費及護理依賴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這項,因所涉金額較少,且很多法院都根據(jù)地方實際情況制定了固定的參考標準,引發(fā)爭議較少;爭議焦點通常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上。所以,傷殘或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標準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爭議焦點。
二、農村戶口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shù)倪m用條件
傷殘或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的共同特點就是與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被扶養(yǎng)人的身份密切有關。因此,確定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被扶養(yǎng)人的身份是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基本出發(fā)點。戶口類別是確定受害人或被扶養(yǎng)人身份的基本依據(jù),決定著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適用。但是,由于市場經濟的充分發(fā)展,進城務工的農民日益增多,他們中的很多人常年工作和生活在城市,“人戶分離”的現(xiàn)象日益普遍,因此戶口類別不再是決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唯一因素。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受害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jù)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三、農村戶口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shù)呐e證責任
受害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jù)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但在城鎮(zhèn)居住、工作的農村戶口的受害人,應當同時提交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的證據(jù),二者不能或缺。我國法律雖然對如何證明“經常居住地”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審判實務中主要有以下四種證據(jù):1、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shù)毓茌牴才沙鏊鼍叩淖C明等;2.街道、居委會、小區(qū)出具的證明等;3、房屋權屬證書;4、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繳費收據(jù)、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等。證明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zhèn)的證據(jù)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勞動合同、存折或銀行卡里的工資發(fā)放流水、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等;2、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等;3、社會保險費用繳納記錄等。
原告王某訴稱:2015年12月21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死亡賠償限額為11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為3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7日零時起至2017年1月6日二十四時止。原告于當日向被告支付了各項保險稅費共計4,366.0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繳費發(fā)票。2016年2月11日凌晨2時10分許,原告駕駛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國道106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攸縣網嶺鎮(zhèn)區(qū)網嶺監(jiān)獄醫(yī)院前路段時,因車速過快和未充分觀察路面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在右側路面行走的行人,致使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右側大燈處與行人陽某相撞,造成陽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應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陽某應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先行為死者陽某支付了18,100元喪葬費用,后經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解,原告與陽某家屬于2016年3月17日達成一份《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約定原告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所有賠償款共計50萬元。原告于當日支付了全部賠償款。原告在支付賠償款給陽某家屬后,向被告提出理賠請求,被告拒賠,遂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衡陽分公司辯稱:死者陽某的戶籍登記地在農村,對其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業(yè)戶口標準計算,原告提供的陽某交通事故損失計算表合計金額為790152.5元過高;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的最高限額為41萬元,原告計算的賠償金額已超過投保限額。
【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湘B***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購買車輛保險,被告亦收取了相應的保險費用,并向原告出具保險單,雙方依法形成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死者陽某雖為農村戶口,但自2014年5月起就在攸縣城區(qū)企業(yè)務工,并租住在攸縣城區(qū)內,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確定陽某的相關損失時應按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以及在庭審時,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均予以認可的事實,對于交通事故死者陽某的損失,本院經核定交通事故死者陽某的損失總額為790,162.5元。因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故本院確認陽某的損失應由原告承擔80%份額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及賠償范圍,應由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陽某損失11萬元后,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之外(790,162.5元-110,000元)原告還需承擔80%(即680,162.5元×80%=544,130元)的賠償責任,上述兩項合計應賠償654,130元。而原告經交警部門調解,與陽某家屬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原告已一次性賠償了陽某損失50萬元,已超過原告所購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1萬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30萬元,合計賠償41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衡陽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保險金41萬元(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11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30萬元)。
【評析】
一、傷殘或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標準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爭議焦點
事故責任的劃分和對受害人的賠償金額是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兩大基本問題。由于交警部門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已經劃分了事故責任,且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事故各方承擔的比例亦有具體規(guī)定,所以當事人對責任劃分爭議很小。因此,對受害人的賠償金額成為了當事人之間最大的爭議點。受害人賠償通常由醫(yī)療費、護理費及護理依賴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項目構成。其中,醫(yī)療費有醫(yī)療機構票據(jù)為依據(jù),護理費及護理依賴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這項,因所涉金額較少,且很多法院都根據(jù)地方實際情況制定了固定的參考標準,引發(fā)爭議較少;爭議焦點通常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上。所以,傷殘或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標準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爭議焦點。
二、農村戶口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shù)倪m用條件
傷殘或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的共同特點就是與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被扶養(yǎng)人的身份密切有關。因此,確定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被扶養(yǎng)人的身份是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基本出發(fā)點。戶口類別是確定受害人或被扶養(yǎng)人身份的基本依據(jù),決定著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適用。但是,由于市場經濟的充分發(fā)展,進城務工的農民日益增多,他們中的很多人常年工作和生活在城市,“人戶分離”的現(xiàn)象日益普遍,因此戶口類別不再是決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唯一因素。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受害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jù)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三、農村戶口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shù)呐e證責任
受害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jù)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但在城鎮(zhèn)居住、工作的農村戶口的受害人,應當同時提交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的證據(jù),二者不能或缺。我國法律雖然對如何證明“經常居住地”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審判實務中主要有以下四種證據(jù):1、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shù)毓茌牴才沙鏊鼍叩淖C明等;2.街道、居委會、小區(qū)出具的證明等;3、房屋權屬證書;4、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繳費收據(jù)、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等。證明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zhèn)的證據(jù)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勞動合同、存折或銀行卡里的工資發(fā)放流水、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等;2、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等;3、社會保險費用繳納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