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民朱某花20萬從許某處買了31幅名人字畫,鑒定下來大多數(shù)都是贗品,只值8000多元。本來還有25萬余款未付,惱火的朱某拒絕支付,結(jié)果被賣家許某告上法院。日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經(jīng)蘇州吳中法院一審、蘇州中院終審,最終法院認定買賣合同顯失公平,變更合同價款為20萬元。這就意味著,朱某余款不需要再付了。
通訊員 馬俐 揚子晚報記者 于英杰
45萬買的字畫實際只值8000多元
許某是走鄉(xiāng)串戶收購、買賣古董字畫的個體戶,俗稱“產(chǎn)地皮”。2014年9月,朱某經(jīng)人介紹向許某買了一批字畫,共31件。雙方談妥這批字畫價款為45萬元,朱某當場支付了20萬元,并寫下了一張欠條:“今欠許某字畫錢貳拾伍萬元,欠款在11月底前全部付清。”同時他還寫了一份證明,稱“今和許某本著雙方自愿成交一批字畫,無論價值多少,東西真假,將來都不予退貨,不產(chǎn)生糾紛”。
買來字畫的第二天,朱某請了幾位懂行的專家來甄別。專家們認為,字畫絕大多數(shù)是贗品,僅有的真跡也與售價相距甚遠。此后朱某多次與許某協(xié)商,認為字畫是贗品,不愿支付余款。許某表示,早有合同約定真假自負,不得反悔。無奈之下,朱某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稱許某在字畫交易中存在詐騙行為。
公安機關(guān)將31件字畫委托吳中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結(jié)果鑒證價值僅為8150元,其中真品15件,約占47%。贗品中,鑒定價格最高的單件字畫為400元;真品中,鑒定價格最高的單件字畫為300元。經(jīng)審查,公安機關(guān)以朱某控告的詐騙案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買家拒付25萬余款,假畫賣家反起訴
沒想到,許某反而將朱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余款25萬元。朱某認為在交易之時,許某保證字畫為真品,而實際上大部分為贗品,實際價值遠低于交易價格,存在欺詐行為。許某將市值不到萬元的字畫以45萬元的高價出售給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顯失公平,故許某之訴請應予駁回。
同時朱某提起反訴,要求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許某退還已付畫款20萬元;如不能撤銷,申請法院對雙方交易價款進行調(diào)整,變更至雙方“兩不來去”。對此,許某稱其從未向朱某承諾字畫為真品,字畫行業(yè)存在“買賣自愿、真假自鑒”慣例,交易習慣不允許成交后輕易反悔,故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朱某之訴請應予駁回。
<<裁定
“真假自負”顯失公平, 法院不予支持
吳中法院一審認為,字畫買賣行業(yè)之所以存在“真假自負”、“買假不退”的交易習慣,是由于字畫買賣具有高風險、高利潤的行業(yè)特點,且鑒別字畫真?zhèn)涡枰獙<摇r間和費用,交易成本較高。買受人朱某向出賣人許某出具“真假自負”證明,即是這一行業(yè)交易習慣的體現(xiàn)。但此類交易同樣應當合乎法律確立的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
具體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畫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即使真品也價值低廉,甚至低于部分贗品的價格,與45萬元的總價完全不能對應。對買受方而言,此種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結(jié)果上顯失實體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無概率意義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故在本案中,如仍要求買受人堅守“真假自負”、“買假不退”的交易習慣,則有悖于誠實信用、公平正義與善良風俗。本案所涉交易因顯失公平,在合同價款上可變更,在根據(jù)交易的具體情形,充分考慮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的信息不對稱、權(quán)利、義務(wù)不對等,權(quán)衡了雙方認識能力與利益的情況下,法院作出判決,將本起交易價款調(diào)整為20萬元。
宣判后,許某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日前,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