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學友
當前,兩輪、三輪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情形屢見不鮮,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這些電動車沒有辦理機動車交強險,那么,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電動車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內擔責?
肖某是專門為幾家個體超市送貨的快遞員。為了降低成本,節(jié)省資源,又能方便快捷地送貨,肖某花6000元購置了一臺加重型兩輪電動送貨車。2016年11月5日早晨,肖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在一無紅綠燈的路口轉彎時,將散步的周老伯撞傷。事故發(fā)生后,警方委托某鑒定機構對肖某的電動車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定:“兩輪電動車屬機動車。”據(jù)此,警方出具責任認定書,肖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周老伯負次要責任。周老伯經(jīng)送醫(yī)院就治,確診為:左足開放性損傷;左足多發(fā)性骨折;左足多發(fā)跖骨、楔骨骨折;左踝關節(jié)撕脫性骨折。經(jīng)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老伯構成9級傷殘。因涉及賠償數(shù)額大,雙方協(xié)商調解時,肖某同意按70%責任賠償周老伯合理范圍內的經(jīng)濟損失?芍芾喜畢s認為,既然肖某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那么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辦理交強險而未辦的,車主應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這個限額部分,雙方才按責任比例承擔。協(xié)商未果,周老伯一紙訴狀將肖某告上法庭。法庭上,肖某稱其購買電動車后,曾到某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yè)務,但保險公司以該電動車未依法辦理機動車牌照,不符合辦理交強險的條件為由拒絕。肖某認為,既然電動車不在交強險范圍內,那么,周老伯不能獲得交強險賠償,責任不在自己。周老伯則認為,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要在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無一例外都必須辦理交強險,這是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被告肖某未辦理,就應當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dquo;該條解釋隱含的邏輯內涵包括,機動車投保交強險這一法定義務系投保義務人可控之事項,即投保人通過自力行為即可順利履行該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但本案中肖某未能投保屬于自己不可控的范圍。雖然肖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但這是警方在處理交通違章和違法事宜并實施行政處罰時憑借的依據(jù)。由于兩輪電動車并未列入國家發(fā)改委公布的機動車目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不予注冊登記,實踐中,保險企業(yè)也不予辦理交強險,此種情形并非電動車所有權人的原因造成。正是因為涉案電動車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和保險手續(xù)時無法按照機動車對待,故周老伯主張肖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責任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確定周老伯的各項損失為16萬余元后,法院判決肖某按70%責任賠償周老伯11.4萬余元。
本案中,肖某未投保交強險并非其主觀意愿所致,而系客觀因素造成的,這種未投保狀況本身不具有可責難性,投保義務人亦不得因此被加重責任。據(jù)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作者單位: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