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卻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近日,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承辦的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就是通過啟動再審程序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6年6月3日,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作為承辦人收到了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裁定的內容如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案情簡介
2015年5月25日下午,山西鑫怡佳公司接到小區內業主龐某通知,其所有的501室房屋被水淹了,經檢查,發現是王某所有的801室室內水管漏水所致。山西鑫怡佳公司立即聯系王某,協調龐某與王某協商處理漏水侵權事件,多次協商均未果。龐某將山西鑫怡佳公司、王某作為被告起訴到了懷仁縣人民法院,請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業主用水需要向物業提出申請,并簽署用水放水單,物業才可放水,而本案中王某沒有提出用水申請,物業放水是有過錯的,判決由山西鑫怡佳公司賠償龐某的全部損失。
收到一審判決后,山西鑫怡佳公司不服,但錯過了上訴期間,判決已經生效。最后其找到了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并希望能夠幫助其維權。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經過對案件材料的審閱,以及通過實地考察,案件的實際侵權人是801室業主王某,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可以通過啟動再審程序來幫助其維權。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案的情況,向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朔州市中級人法院通過閱卷,作出了上述裁定。
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閆海桃律師說,現實中,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如果當事人認為是錯誤的,且有證據證明法院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可以通過再審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為保障再審糾錯及時、有效、正確,進而加強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近日,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承辦的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就是通過啟動再審程序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6年6月3日,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作為承辦人收到了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裁定的內容如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015年5月25日下午,山西鑫怡佳公司接到小區內業主龐某通知,其所有的501室房屋被水淹了,經檢查,發現是王某所有的801室室內水管漏水所致。山西鑫怡佳公司立即聯系王某,協調龐某與王某協商處理漏水侵權事件,多次協商均未果。龐某將山西鑫怡佳公司、王某作為被告起訴到了懷仁縣人民法院,請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業主用水需要向物業提出申請,并簽署用水放水單,物業才可放水,而本案中王某沒有提出用水申請,物業放水是有過錯的,判決由山西鑫怡佳公司賠償龐某的全部損失。
收到一審判決后,山西鑫怡佳公司不服,但錯過了上訴期間,判決已經生效。最后其找到了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并希望能夠幫助其維權。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經過對案件材料的審閱,以及通過實地考察,案件的實際侵權人是801室業主王某,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可以通過啟動再審程序來幫助其維權。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案的情況,向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朔州市中級人法院通過閱卷,作出了上述裁定。
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閆海桃律師說,現實中,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如果當事人認為是錯誤的,且有證據證明法院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可以通過再審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為保障再審糾錯及時、有效、正確,進而加強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