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至11月間,朱某雇傭周某在海淀區(qū)四季青龔村的出租房內(nèi),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制作茅臺、五糧液、國窖銷售。
同年11月26日,民警在附近消防檢查時,發(fā)現(xiàn)朱某形跡可疑,上前盤查時,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后配合民警抓捕了同案犯周某。公安機關當場起獲貴州茅臺白酒876瓶、貴州茅臺牌十五年型白酒21瓶、五糧液牌白酒138瓶、國窖1573牌白酒138瓶。經(jīng)鑒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共價值一百余萬元。
庭審時,兩人均認罪。
朱某交代,他們銷售的假酒,有53度茅臺、52度五糧液、39度國窖1573白酒,均是用便宜的酒灌裝到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的酒瓶內(nèi)。灌裝假白酒需要買低檔白酒,還要購買高檔白酒的空瓶和包裝,他們還有一臺壓蓋機。
朱某說,假茅臺用茅臺王子酒灌裝,每瓶賣110元;假五糧液是用金六福酒灌裝,每瓶賣80元,假國窖酒用瀘州二曲酒灌裝,每瓶賣60元。他雇周某灌裝,按箱給工資,每箱30元。
周某表示,假酒剛做好,一瓶都沒有賣出去就被抓了。
法院審理認為,朱某、周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兩人認罪態(tài)度好,法院判處朱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50萬;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罰金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