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14日華商晨報發(fā)表 “持偽證、民告官、騙局被揭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聯(lián)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中轉載了上述文章,并長達八年之久。另案生效判決認定華商晨報社侵犯了徐杰敖的名譽權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2006年6月9日華商晨報社在當日報刊尾版夾縫中刊登了對徐杰敖的致歉聲明,但是字數(shù)、篇幅確實過小不是很顯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時更正為由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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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區(qū)法院認為,新浪公司在其網站上轉載華商晨報的侵權文章并無不妥,但在法院于2004年年底認定華商晨報的行為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且2006年6月9日華商晨報在報紙刊載致歉聲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刪除該信息,但因華商晨報的致歉聲明篇幅過小且位置不顯著,因此新浪公司雖不具有主觀惡意但卻具有過失,應當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數(shù)額明顯過高,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以及新浪公司的侵權過錯程度、持續(xù)時間等情節(jié)酌情判定新浪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八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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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的發(fā)展及成熟是互聯(lián)網時代的一大特征,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專業(yè)媒體與自媒體之間就應當同等對待。本案的判決說明,在認定互聯(lián)網時代最普遍的轉載行為的法律責任時,應當區(qū)分專業(yè)媒體和非專業(yè)媒體,專業(yè)媒體的注意義務應當高于一般自媒體。所以,轉載他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擔侵權責任。
2003年11月14日華商晨報發(fā)表 “持偽證、民告官、騙局被揭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聯(lián)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中轉載了上述文章,并長達八年之久。另案生效判決認定華商晨報社侵犯了徐杰敖的名譽權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2006年6月9日華商晨報社在當日報刊尾版夾縫中刊登了對徐杰敖的致歉聲明,但是字數(shù)、篇幅確實過小不是很顯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時更正為由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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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區(qū)法院認為,新浪公司在其網站上轉載華商晨報的侵權文章并無不妥,但在法院于2004年年底認定華商晨報的行為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且2006年6月9日華商晨報在報紙刊載致歉聲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刪除該信息,但因華商晨報的致歉聲明篇幅過小且位置不顯著,因此新浪公司雖不具有主觀惡意但卻具有過失,應當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數(shù)額明顯過高,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以及新浪公司的侵權過錯程度、持續(xù)時間等情節(jié)酌情判定新浪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八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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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的發(fā)展及成熟是互聯(lián)網時代的一大特征,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專業(yè)媒體與自媒體之間就應當同等對待。本案的判決說明,在認定互聯(lián)網時代最普遍的轉載行為的法律責任時,應當區(qū)分專業(yè)媒體和非專業(yè)媒體,專業(yè)媒體的注意義務應當高于一般自媒體。所以,轉載他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