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沈陽一對夫妻自導自演的“全國虛假訴訟第一案”二審判決由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
“兩公司既屬同一人,以虛構債權而興訟不止,惡意昭然若揭。”一萬五千余字的判決書說理透徹精辟,不僅體現(xiàn)了我國民事訴訟裁判的最高水準,更彰顯了最高人民法院打擊虛假訴訟的決心,也將進一步推動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增強對虛假訴訟的防范意識和甄別能力。同時,為引導民眾提高對虛假訴訟的違法性認識、自覺抵制虛假訴訟等方面,打造出了一個參考范本。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的第一起虛假民事訴訟案,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打擊虛假訴訟的決心,同時為社會公眾觀察、跟蹤裁判者對待虛假訴訟的態(tài)度和觀點提供了最佳視角。
始末:為躲追債夫妻合謀這出戲
沈陽王作新、曲葉麗夫妻二人本想通過借款糾紛訴訟的方式,完成8000余萬元錢款“夫妻店內”的巧妙轉移,以此躲避其他債權人的追債。豈料弄巧成拙,落了個搬起石頭砸自己腳的下場。
2006年6月,謝濤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特萊維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萊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作新。當時,特萊維公司正在遼寧東港市開發(fā)特萊維國際花園房地產(chǎn)項目。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謝濤與特萊維公司簽訂協(xié)議,投資270萬元與特萊維公司合作開發(fā)特萊維國際花園房地產(chǎn)項目。雙方約定,無論最終該項目運作如何,特萊維公司都將返還270萬元本金,并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
然而,在特萊維國際花園建成后,謝濤并沒有按約定拿到相應的回報。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謝濤將特萊維公司起訴至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特萊維公司返還本金270萬元及支付900萬元利潤款。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特萊維公司返還謝濤本金27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特萊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經(jīng)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特萊維公司返還謝濤本金27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一倍支付利息。
對此結果,謝濤不服,目前此案仍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中。
這起官司尚未完結,謝濤卻突然發(fā)現(xiàn)特萊維公司被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寶公司”)起訴,且判決已經(jīng)生效,房產(chǎn)被查封。
令謝濤質疑的是,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在注冊登記上雖是兩家獨立、沒有股權關系的公司,但王作新與曲葉麗是夫妻,且曲葉麗是歐寶公司的控股股東,王作新是特萊維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同時又是特萊維公司的控股股東翰皇公司的控股股東和法定代表人。
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這一訴訟判決,意味著特萊維公司的財產(chǎn)被縮減,使得謝濤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謝濤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訴,兩公司之間的“夫妻關系”涉嫌以惡意串通、轉移資產(chǎn)為目的的虛假訴訟。
此間,特萊維國際花園施工單位世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單位江西臨川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東港市前陽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也先后以提交執(zhí)行異議或通過人大代表申訴等形式,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反映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虛構債權進行虛假訴訟,損害建設工程承包人債權。
2012年1月4日,遼寧省高院作出再審裁定,認為王作新、曲葉麗夫妻對特萊維公司、歐寶公司、翰皇公司具有完全控制權,故法院認定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款法律關系,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但對是否構成虛假訴訟未作出認定。歐寶公司則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該案后,由庭長胡云騰擔任審判長,與主審法官范向陽(承辦人)、汪國獻組成合議庭。2015年10月27日,當庭判決駁回歐寶公司上訴,維持原判。認定歐寶公司和特萊維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案為虛假訴訟案,各罰款50萬元。
專訪:審判長以案說法
記者: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如何判定是否構成虛假訴訟?
胡云騰:在受理了這起案件后,發(fā)現(xiàn)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缺乏常見的訴訟對立,很不正常,而且,申訴人謝濤及其他債權人確也一直反映該案系關聯(lián)公司虛構債權制造的虛假訴訟,因此,對是否屬虛假訴訟,成為我們審查的重點。
第二巡回法庭首先查閱了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的工商檔案,確定了二者之間存在著關聯(lián)關系。但僅有關聯(lián)關系并不意味著雙方就是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還需進一步查明當事人雙方借貸關系的真實性。此案中我們便是從這幾個方面著手,對雙方的借貸關系予以判定:
第一,就借款合同的簽訂時間、地點、經(jīng)辦人員、款項支付等細節(jié)問題,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以審查當事人陳述是否一致。
第二,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jù),以審查借貸雙方對借款事實的訴辯意見與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是否相符。
第三,根據(jù)調取的證據(jù)如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查案涉款項流向與合同約定或當事人主張的借款用途是否相符。
第四,審查借貸雙方在訴訟和執(zhí)行中的行為,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違反常理之處。
為此,我們在辦案過程中,依職權調取了上訴人歐寶公司、被上訴人特萊維公司以及其他關聯(lián)公司之間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并對銀行賬戶的資金往來進行核對分析,發(fā)現(xiàn)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訴訟前后諸多行為存在矛盾、違反常理。比如上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多次變更其主張的借款數(shù)額;被上訴人的股東以其個人房產(chǎn)為上訴人的財產(chǎn)保全提供擔保;上訴人在提起訴訟后,仍然向被上訴人轉款;在存在其他債權人的情況下,上訴人申請執(zhí)行后對查封財產(chǎn)不主張拍賣,而繼續(xù)允許被上訴人銷售,且配合其進行解封等等。對這些矛盾和違反常理之處,當事人雙方均未作出合理解釋,亦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說明,而是在訴訟過程中極力否認他們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多有欲蓋彌彰之嫌。
經(jīng)過大量的庭外調查和細致的庭審審查,第二巡回法庭查明了原審原告訴請的債權系虛構而成,其提起本案訴訟并非為實現(xiàn)債權,而是通過司法程序進行保護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債權人對被上訴人的財產(chǎn)受償,侵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記者:請從該案的審理過程談談虛假訴訟案件中,案外人舉證的難度及應對策略。
胡云騰:在一般情況下,因案外人不是案涉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并不掌握案涉合同簽訂及履行的相關證據(jù),與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等,大多無法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虛假訴訟的主張。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雙方又沒有實質上的權利義務爭議,更不會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或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證據(jù)。因此,在虛假訴訟案件中,依靠案外人舉證來甄別虛假訴訟,難度比較大。
在這起案件中,法庭做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先后到上海、丹東、沈陽等地,幾經(jīng)周折,依職權調取了證據(jù),方才查明了虛假訴訟的事實。這種由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jù)的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案外人舉證能力不足的缺陷,但在當下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大環(huán)境下,此類案件完全依賴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jù),不僅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從效率和成本角度考慮也并非良策。為此,我們也正在研究考慮,是否能通過取證方式的調整來增強案外人的舉證能力。比如在具體案件中授予律師調查令,將法院調查取證的職權授予律師,由律師代為取證,義務機關如不配合則法院再依據(jù)職權對其加以處罰,以此來使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之間的信息變得對等。
記者:請談談在虛假訴訟案件中,案外人都有哪些救濟渠道?結合該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將如何進一步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胡云騰: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中是這樣表述的:“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也就是說,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參與訴訟,向法院陳述虛假訴訟的主張,以便于法院綜合客觀判斷是否屬于虛假訴訟。如果訴訟已經(jīng)結束,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上述利害關系人可以提起撤銷之訴,改變或撤銷該判決、裁定或調解書。
而司法實踐中由于不同的法官針對不同案件中的一般債權人與案件處理結果的利害關系認定上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差,導致某些一般債權人無法參加到虛假訴訟程序中來,也無法對虛假訴訟形成的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賦予了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權利。本案便是案外人通過申請再審程序,提出案件雙方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行為,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最終獲得了權利救濟。
通過此案,我們進行了深入的總結分析,下一步也要針對虛假訴訟問題開展調研,建議從立法上建立“詐害債權第三人”制度,進一步明確一般債權人參與可能侵害債權的訴訟程序,進一步明確其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權利。同時也要逐步啟動審理虛假訴訟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對受到虛假訴訟損害的一般債權人的訴訟地位、虛假訴訟的證明標準等問題制定更加詳細的可操作性規(guī)范,統(tǒng)一裁判標準。通過推動相關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加強對一般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力度!
記者:對于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或經(jīng)濟制裁有何必要性與意義?
胡云騰: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道德基石,是個人、社會和國家得以存續(xù)發(fā)展的基礎。而虛假訴訟則是一種嚴重的不誠信行為,既是對案外人的不誠信,也是對國家司法機關的不誠信。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公然挑戰(zhàn)司法權威,對社會誠信體系造成巨大沖擊。對此,我們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剛剛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明確將虛假訴訟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為人民法院更好地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民事訴訟秩序和司法的權威性提供了有力武器。全社會都要認真學習和宣傳這些法律規(guī)定,“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民法院要在正確適用法律方面下功夫,用好用足這些法律規(guī)定,為全體公民樹立誠信訴訟意識、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誠信社會體系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記者:面對日益猖獗的虛假訴訟,該案無疑彰顯了最高人民法院打擊虛假訴訟的決心。請以該案為例,談談如何進一步推動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增強對虛假訴訟的甄別與打擊?
胡云騰:長期以來,由于虛假訴訟類型多樣、手段隱蔽,導致法院在甄別虛假訴訟過程中存在一定困難,本案為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認定虛假民事訴訟的案例,將來擬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公布,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本案的證明標準,對相似案件進行審查、分析,以判斷是否屬于虛假訴訟。同時,本案裁判向全社會昭示了人民法院打擊虛假訴訟決心和信心,我們將以本案為契機,向全國地方各級法院下發(fā)通知,增強其對虛假訴訟的防范意識,提高其對虛假訴訟的甄別能力。指導下級法院對確屬虛假訴訟的行為,堅決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對當事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制裁。而本案裁判的后期宣傳也為地方各級法院在引導民眾自覺抵制虛假訴訟、提高公民對虛假訴訟的違法性認識等方面打造出了一個參考范本。
探討:根治虛假訴訟“頑疾”
根據(jù)官方數(shù)字,2014年,全國法院共清查虛假訴訟案件3397件,立案查處307人。
虛假訴訟既嚴重侵害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又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在司法實踐中,當事雙方惡意串通、偽造證據(jù)、虛構糾紛以圖謀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早已屢見不鮮,如何才能徹底根治這一“頑疾”?
由于虛假訴訟類型多樣、手段隱蔽,導致法院在甄別虛假訴訟過程中存在一定困難。這就需要法院提高對虛假訴訟的認識與判斷力,盡早“揪出”這些案件。據(jù)悉,目前一些法院通過讓當事人簽署《虛假訴訟風險告知書》的形式來告知訴訟參與人進行虛假訴訟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以起到警示作用。但這種做法的力度顯然不夠,因犯罪成本較低,所以虛假訴訟流入到正常的案件審理中仍時有發(fā)生。
同時,虛假訴訟是一種嚴重的不誠信行為,既是對案外人的不誠信,也是對國家司法機關的不誠信。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對社會誠信體系造成巨大沖擊。有專家建議,應建立個人及企業(yè)誠信檔案,將進行過虛假訴訟的主體都納入“黑名單”之中。
第三,應當減少對案外人的舉證的難度。虛假訴訟案件一般手段比較隱秘,案外人信息不對等很難自行調查取證。以“全國虛假訴訟第一案”為例,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云騰就案外人舉證難度及應對策略方面的提議,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jù)的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案外人舉證能力不足的缺陷,但此類案件完全依賴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jù),不僅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從效率和成本角度考慮也并非良策。能否通過取證方式的調整來增強案外人的舉證能力。比如在具體案件中授予律師調查令,將法院調查取證的職權授予律師,由律師代為取證,義務機關如不配合則法院再依據(jù)職權對其加以處罰。
最后,除法院外,檢察機關和律師等也應發(fā)揮各自作用,比如律師在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虛假訴訟企圖時,要極力制止,對于違反法律協(xié)助虛假訴訟的,則要嚴厲懲處。民眾也應提高對虛假訴訟的違法性認識,自覺抵制虛假訴訟。
總之,根治虛假訴訟“頑疾”并非易事,需各方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