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親戚幫忙接送孩子卻沒想到發(fā)生交通事故,日前,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無償代駕人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車主與代駕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4年2月26日晚,到了接小孩放學的時間,因田先生在外應酬,田先生的妻子就聯(lián)系親戚張某駕駛登記在田先生名下的小型客車與自己一起去某中學接小孩,不料張某駕車途中與行人謝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謝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謝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后,謝某將張某、田先生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三者賠償其醫(yī)療費等各種損失124596.2元。審理中,田先生表示自己確實因為有事讓張某幫著去接孩子,但畢竟事故是張某駕車時發(fā)生的,這個過程不是他能控制的,所以田先生認為不應該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宜興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謝某負次要責任,且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故謝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由張某負擔80%,由謝某負擔20%。關(guān)于田先生應負的責任,法院認為,張某雖然是為田先生無償代駕接小孩,但田先生對該行為既具有運行支配,也享有運行利益,二人之間構(gòu)成義務幫工的法律關(guān)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77676.96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張某和田先生連帶賠償9417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張某臨時受托幫田先生代駕,不計取報酬,應屬于義務幫工性質(zhì)。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quán)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案中,張某系無償代田先生駕車接小孩,張某本人并不能從該代駕行為中受益,相應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均由田先生享有,因此二人之間構(gòu)成義務幫工的法律關(guān)系。本案中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系存在重大過失,故張某與車主田先生對保險賠償限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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