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訊(秦麗華 周瑞紅) 由于突下大雨,當天中午義務幫工人閑來無事就與被幫人的哥哥、雇工等人一起喝酒,隨后留宿在被幫人家里,夜晚被自己的嘔吐物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近日,新疆沙雅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幫人和一起喝酒的人同賠償死者的損失。
2014年11月9日晚,呂平去請同村老劉的兒子劉偉幫其于第二天拉運棉花。第二天一大早,劉偉就來到了呂平家里,沒料到過了一會天氣下起了大雨,于是劉偉就在呂平家等待天晴,中午在呂平家吃午飯。午飯期間,劉偉與呂平的哥哥呂友一同喝了一些酒,之后劉偉又與呂平的雇工麥麥提和庫爾班分別一同喝了酒。此后劉偉喝醉酒了,庫爾班與呂平將劉偉扶至呂平家的房間內(nèi)休息,晚上22時左右發(fā)現(xiàn)劉偉死亡,隨后報了警。經(jīng)法醫(yī)檢驗,劉偉系酒后嘔吐物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
老劉和妻子王蘭認為呂平及參與喝酒的呂友、麥麥提、庫爾班應該對其兒子的死亡負有責任,處理完兒子劉偉的后事后,找四人索要賠償。四人均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老劉和妻子遂將上述四人告到了沙雅縣人民法院,要求四人共同賠償喪葬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等各項損失303210.95元。
沙雅縣法院接到該案后審理查明,劉偉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為429549.18元。
沙雅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呂平請劉偉為其拉棉花,由于天氣原因始終沒有實施拉棉花的行為,劉偉在吃飯過程中飲酒過量導致死亡結果發(fā)生,并非在實施拉棉花幫工活動中造成的。四名被告在吃飯過程中飲酒本身沒有過錯,也無證據(jù)表明四被告在飲酒過程中存在勸酒行為,故對劉偉的死亡不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劉偉與四被告吃飯過程中飲酒后死亡,造成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故參與飲酒的被告應平等、適當?shù)匮a償老劉及妻子的經(jīng)濟損失。劉偉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充分預見喝酒過量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沒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重大過錯,應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85%的民事責任。呂平作為可期待利益獲得者應當承擔的補償比例多于其他三人。因此,依法判決呂平承擔的補償比例為12%,吳友、麥麥提、庫爾班承擔的補償比例分別為1%。
一審判決后,呂平不服判決,上訴于上級人法院,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合理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