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張面臨的局面是,繼母將房子賣掉并離婚,帶著售房款消失了,父親卻因為暴力抗法被刑事拘留,而他自己有家歸不得,只能寄居在姐夫家里。更讓他難過的是,在媒體的報道中,他父親竟成了“房賴”。小張認為,這一切均是由于一紙錯誤的公證書造成的,于是將深圳市公證處告上了法庭。
公證處:公證書系他人冒名非法騙取
“4月15日上午,龍崗區(qū)布吉街道羅崗社區(qū)吉星花園上演驚險一幕,一棟住宅樓忽然變成了‘危樓’,樓道中彌漫著濃濃的煤氣味道,稍有一點火星就可能發(fā)生爆炸危情。原來,一名年近六旬的老漢因反悔賣房,撬鎖闖進房間當‘房賴’,并不時開著煤氣罐以欲燃爆威脅,與警方對峙近5小時,最后在勸說無效后,民警果斷破門將其制服,及時化解險情……經審,張某對其企圖引爆煤氣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已被刑事拘留。”
上周五,深圳各大媒體均報道了這樣一則社會新聞。當晚,小張與南都記者取得聯(lián)系,稱新聞中的當事人是其父親,父親并非因為反悔賣房價格低當“房賴”,而是繼母在未經父親同意的情況下,偽造委托書騙取公證書,將房子偷偷賣掉了。“父親打官司敗訴,被逼無奈才采取這種極端做法。”小張說,父親的行為雖然是錯的,但在賣房這件事中他是受害者。
昨日上午,南都記者在吉星花園見到了小張,涉案的房屋則大門緊鎖。小張在里面住了20年,現(xiàn)在已經無法進去,房子的產權人也不再是他的父親。“如果是自己搬走那也就罷了,但我們是被人趕出來的,太冤屈了。”小張向南都記者提供了一份委托書及公證書的復印件,委托書載明,張某新?lián)碛屑腔▓@4號樓402房產,馮某妹作為張某新的代理人,可獨立以委托人的名義全權辦理房產的過戶、轉移登記等手續(xù),代為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等相關文件。編號為“136114”的公證書復印件則載明“委托人張某新于2010年9月7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書》上簽名”,公證員為徐某。
小張稱,正是通過這份公證書,繼母馮某妹以68萬元的價格將房產賣給了陳某忠,并在次月辦理了房地產過戶手續(xù)。“2011年5月份,父親與繼母離婚,因為與繼母的關系一直不好,當時我還很高興。”小張說,沒想到,不久之后,父親去交水電費時發(fā)現(xiàn)戶名已經更改,這才發(fā)現(xiàn)房子已經被轉移到別人名下。
2011年10月20日,張某新向深圳市公證處提出復查申請。同年12月17日,公證處出具撤銷決定書稱,對上述委托公證書進行了筆跡鑒定,結果顯示該委托書上“張某新”的簽名非張某新本人所簽署,系他人采取冒名頂替的非法手段騙取所致,決定撤銷第136114號委托公證書。
法院:買房人屬善意,賣房合同有效
發(fā)現(xiàn)房子被轉移到別人名下之后,張某新將前妻馮某妹及新房主陳某忠告上法庭。張某新訴稱,涉案房屋是其婚前個人財產,自始至終都未授權馮某妹轉讓該房產,馮某妹的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涉案房產的轉讓價明顯低于市價,幾年前同一小區(qū)面積更小的房產已價值七八十萬元,陳某忠以極不合理的低價受讓原告的房產,并非善意,請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
張某新還指出,“馮某妹是個沒有讀過多少書的農村婦女,對于房產交易流程,特別是找人冒名頂替辦理公證書的做法,絕非其本人想得出,因此馮某妹騙取公證書的行為應是受到他人指使或者串通他人所為。”
陳某忠則辯稱,其已合法、善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即使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在事后被撤銷,原告張某新亦無權追回房屋所有權,依法應予駁回。
陳某忠稱,張某新與馮某妹在出售房屋時為夫妻關系,馮某妹持有張某新的身份證,在中介公司的居間處理下,與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情合理,馮某妹又向其提供了公證的賣房委托書,其有足夠理由相信馮某妹有完全的權利代表張某新處分涉案房屋。且該房屋經銀行評估亦只有70余萬元,故其已為涉案房屋付出了合理的對價。
“在整個房屋交易過程中,無論是中介公司,還是銀行或者房產登記部門,均確信被告馮某妹持有的公證委托書是真實的,故作為審查能力最弱的購房者,自然確信該委托書是張某新的真實意思表示。”陳某忠表示,即便最終確認馮某妹無權處分涉案房屋,張某新也只能向無處分權人及有過錯的公證機關請求賠償損失。
馮某妹在接受警方詢問時稱,其出售房屋時,張某新是知曉的,也是同意的,對于售房款的處理,因張某新一直沒有去找工作,也沒有其他經濟來源,因此離婚時與張某新口頭協(xié)議,該筆款項放在馮某妹處,每個月從中扣除4000元作為兩人婚生子的撫養(yǎng)費。
馮某妹稱,其與張某新和中介機構人員一起到深圳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書,但她沒有親眼看到張某新簽名。昨日下午,南都記者與馮某妹取得聯(lián)系,但她拒絕就騙取公證書問題作出回應。
此案經過初審及二審,2013年9月17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售房合同有效。判決書稱,馮某妹以自己名義出售房產,屬無權處分行為,而馮某妹與張某新系夫妻關系,其出示公證委托書,足以讓陳某忠相信馮某妹具有代理權。作為普通買房人的陳某忠已充分履行了謹慎注意義務,其受讓房產時,明顯屬于善意。“如果馮某妹無權處分且導致了張某新的損失,則張某新可另案向馮某妹或相關責任方要求賠償或另尋法律途徑解決。”
當事人:公證錯了,公證處該擔責
在這種情況下,小張一家唯有將矛頭指向了深圳市公證處,并于今年3月18日正式向福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張某新代理律師認為,正是由于公證處的重大過錯,沒有依法進行公證活動,才導致原告名下的房產被無端轉移且無法再回歸到原告名下。“沒有公證書,就不可能有房屋的買賣,沒有公證書,就不可能有房屋的過戶。”起訴狀認為,公證處應依法全部承擔其錯誤公證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全部法律責任。
公證處認為,本案涉及到有人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公證書并從事詐騙行為,張某新應即使通過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法院也曾因本案可能涉嫌有人非法騙取公證書從事犯罪活動,將線索移送警方,并致函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不過,據(jù)小張介紹,張某新曾去報案,但警方并未立案受理。
張某新代理律師認為,警方沒有刑事立案,只能走民事賠償?shù)耐緩,按照法律?guī)定,公證處在作出公證時,應當由委托人在公證員面前的簽名,在本案中公證處明顯存在重大過錯。“馮某妹說張某新跟她一起去了公證處,只要把視頻調出來看看就清楚了。”代理律師指出,即便張某新去了現(xiàn)場,不是他本人簽名,那也是不行的。
律師說法
當事人可要求撤銷產權變更手續(xù)
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毛鵬認為,公證處存在明顯責任,公證員在進行公證時應當面親自問詢委托人的意見,才能作出公證。毛鵬還認為,馮某妹與張某新雖然是夫妻關系,但能否形成表見代理的關系還是存疑,因為妻子偽造丈夫的簽名違背了丈夫的本意,而第三人在購買房屋時也應當對房屋的實際產權人有一個審查義務。
此外,毛鵬律師建議,張某新可以以公證書撤銷決定書為由向規(guī)劃國土委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產權變更手續(xù),恢復原狀。因為產權變更最核心的依據(jù)是房地產所有人同意房屋轉讓手續(xù)的材料,如果公證書是偽造的,說明這個最核心的依據(jù)是不存在的。“如果是起訴撤銷買賣合同,就會很被動。”毛鵬認為,盡管買房者是善意第三人,但是原始產權人的權益保護應當是第一位的,第三人只是形成債權,如果被騙了,應當由第三人向馮某妹追償,而不能由物權所有人張某新承擔這一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