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尾號為××××的銀行卡,18日18時40分轉(zhuǎn)賬19萬元……”手機突然接到的這條短信把正在家中吃飯的唐先生嚇了一大跳。在交涉賠償未果的情況下,唐先生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卡里19萬金額不翼而飛
唐先生是開廠的,平時和客戶都是通過微信支付貨款,2013年6月8日,他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借記卡,截至2015年11月18日上午,卡內(nèi)存款余額還有19萬余元。
11月18日晚6點多,唐先生和老婆在家中吃晚飯,突然收到一條銀行卡轉(zhuǎn)賬信息,金額為19萬元。唐先生嚇呆了,自己在家里,卡也在身邊,怎么會有銀行轉(zhuǎn)賬提醒,而且是如此大的數(shù)額?
電話報警后,唐先生又趕緊跑到最近的派出所備了案。公安局第二天就查出,錢是在河北唐山被一種帶有卡槽的固定電話機盜刷走的。
唐先生多次與銀行交涉未果,便以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存款損失19萬元,并賠償相應的存款利率損失。
法院判銀行賠償19萬元
今年2月23日上午,鎮(zhèn)海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審理認為,唐先生在銀行辦理了具有儲蓄功能的借記卡,并存入存款,儲蓄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唐先生的借記卡中19萬元在河北省唐山市轉(zhuǎn)入案外人賬戶,轉(zhuǎn)賬在帶有卡槽的固定電話機上進行刷卡并輸入密碼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記卡均位于寧波市,可以認定涉訟的借記卡存在偽卡。原告在發(fā)現(xiàn)借記卡被異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采取了補救措施,及時防止了損失擴大,并無過錯。
審理該案的劉法官說,本案中,銀行作為發(fā)卡行,未能對偽卡有效識別導致盜刷,應對其服務瑕疵或履約瑕疵造成的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借記卡章程約定“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對于掛失生效前發(fā)生的資金損失發(fā)卡行不承擔責任”,但這些條款系銀行為重復使用而預先印制,系合同法意義上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被告審核銀行卡真?zhèn)蔚牧x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被認定有效,因此,銀行方面不能據(jù)此免除自己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銀行賠償唐先生19萬元。4月22日上午,寧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