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14時許,丈夫楊某讓妻子凌某在家照顧生病的孩子,但凌某執(zhí)意去鳴皋村“浙江服飾大賣場”上班,兩人為此發(fā)生矛盾。楊某醉酒后購買汽油,裝入三個礦泉水瓶內(nèi),來到大賣場。楊某隨后將汽油潑灑在商場地面,并用打火機將汽油點燃,致使大賣場燃起大火,將衣服、人體模特、貨架等物品燒毀。當(dāng)天下午,楊某來到伊川縣公安局鳴皋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jīng)鑒定,被毀物品價值1665元。案發(fā)后,楊某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伊川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被告人楊某因其家庭矛盾,泄憤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放火罪。因自首,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最終,法院判決楊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