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別人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全額支付了受損車輛的維修費。事故保險理賠款到賬后,應該歸誰?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
2013年10月30日,蔣戶未經車主王賓同意,將其出租車開走,車輛行駛至烏市華凌公寓路段時,與李超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致該車乘客王景生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蔣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超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景生無責任。
事后,蔣戶支付了出租車維修費5200元及對方車輛維修費8萬余元。因該出租車掛靠某出租汽車公司,保險公司將交通事故理賠款共計5萬余元支付給了出租汽車公司。
今年1月,出租汽車公司扣除此次事故交通肇事罰款后,將剩余的4萬余元交通事故理賠款返還給了王賓。
事后,蔣戶多次要求王賓返還理賠款,但王賓以蔣戶未經其同意開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拒絕返還。今年4月,蔣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賓返還4萬余元并賠償利息。
近日,法院審理后,一審判令王賓返還蔣戶理賠款4萬余元,并支付利息800余元。
■以案釋法
保險賠償費應給予實際損失者
對于該案的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蔣戶駕駛王賓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支付了受損車輛的維修費,即賠償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的理賠款應歸蔣戶所有。
王賓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未支付任何賠償費用,且根據保險補償性原則,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故王賓沒有取得保險理賠款的合法依據。在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理賠款后,王賓應當將該筆理賠款退還給蔣戶。
王賓辯稱蔣戶未經其同意開車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其造成了損失。蔣戶的主張與王賓的辯稱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因此王賓的辯稱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故法院對王賓的辯稱不予采信。(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莫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