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耿某與被告楊某、王某均在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的工地上從事木工工作,三人是工友關系。被告楊某與被告王某住在同一套房屋內。2016年12月1日晚上六點鐘左右,耿某來到兩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內,先后和王某、楊某喝了一杯白酒、一杯黃酒,耿某在和被告楊某喝黃酒的過程中出現(xiàn)身體不適的狀況。當兩被告發(fā)現(xiàn)耿某靜座不動、情形危急時,兩被告找到耿某的哥哥連某,告訴其耿某喝醉了。當連某趕到兩被告住處時,耿某已經失去知覺,幾人急忙將耿某背到附近的縣醫(yī)院,經診斷耿某已經死亡。耿某死亡后,兩被告所在工地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支付原告方180000元的經濟補償金。之后,耿某的近親屬和兩被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
【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耿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及行為后果具備完全的認知能力,其在兩被告家中做客的過程中,在未受到外力打擊,亦未受到對方極力勸酒的情況下,突發(fā)身亡,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70%)。被告楊某、王某在認識到耿某身體出現(xiàn)異常的情況下,未能及時撥打120救助電話,而是尋找耿某的哥哥連某,以至于延誤了最佳救治時機。兩被告未能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過錯,應連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0%)。最終判決:楊某和王某連帶賠償耿某親屬57792.6元。
【評析】:
一、不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要素。
不作為的侵權構成要件和一般的侵權構成要件相同,即要具備:1、侵權行為。2、損害后果。3、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侵權人具有過錯。不作為的侵權案件只是將侵權行為以“不作為”的方式表現(xiàn)出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需要具備四個要素:1、有作為的義務。2、有作為的能力。3、有結果回避的可能性。4、未履行義務。其中“作為義務”的來源又主要有三點:1、法定的義務。2、約定的義務。3、先行行為。
二、本案中的侵權行為是什么?
所謂的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本案中,耿某身亡的原因有三種:一、可能是因為身體對酒精不適。二、可能是因為飲用的酒水有質量問題。三、可能是因為耿某自身的健康問題。通過對耿某身亡原因的分析,能夠看出,本案中最可能的侵權行為是楊某、王某讓耿某喝酒。但是在本案中,耿某的親屬及其他人員并未對耿某的尸體進行尸檢,也未對耿某當晚飲用的酒水進行質檢。從證據的角度來說,我們無法認定耿某的身亡和飲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本案是不是就沒有其他的侵權行為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還存在著一個共同的不作為的侵權行為,即未履行有效救助義務(楊某、王某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不作為的侵權行為。
三、本案構成不作為侵權責任要件要素的具體分析。
首先,從“作為義務”的來源分析,無論耿某是因為飲酒身亡還是因為自身健康原因身亡,當楊某和王某容留耿某在其共同居住的房屋內做客時,兩人就不能對耿某的人身安危不管不問。也即,楊某和王某“留客”的先行行為讓其自身負擔了對“客人”實施救助的義務;其次,從“作為的能力”來分析,當耿某身體出現(xiàn)不適的癥狀時,楊某和王某都可以及時撥打120救治電話,也即,兩人都具備實施有效救助行為的能力;再次,從“結果回避的可能性”來分析,在危機時刻,生命的黃金搶救時間可能僅有幾分鐘,如果不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就很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本案中,當耿某身體出現(xiàn)不適的時候,楊某和王某并沒有第一時間向附近的縣醫(yī)院撥打救治電話,而是去尋找耿某的哥哥連某,以至于延誤了最佳的救治時機。試想一下,當耿某身體出現(xiàn)不適的時候,如果救護車能第一時間趕到,那么一個鮮活的生命就很可能得以延續(xù),也即,楊某和王某在耿某身體出現(xiàn)不適的情況下,是有阻止悲劇發(fā)生的可能性;最后,從“未履行義務”來分析,耿某的哥哥連某既不是醫(yī)務人員,也不具備救治耿某的能力,在危急時刻,楊某和王某尋找連某的行為不但對搶救耿某毫無意義,反而延誤了耿某的搶救時機,因此楊某和王某并未履行積極的救助義務。綜上所述,由于楊某、王某未能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導致耿某失去了最寶貴的搶救時間,楊某、王某對耿某的身亡具有過錯,因此,楊某、王某對耿某構成了共同的不作為的侵權。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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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與被告楊某、王某均在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的工地上從事木工工作,三人是工友關系。被告楊某與被告王某住在同一套房屋內。2016年12月1日晚上六點鐘左右,耿某來到兩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內,先后和王某、楊某喝了一杯白酒、一杯黃酒,耿某在和被告楊某喝黃酒的過程中出現(xiàn)身體不適的狀況。當兩被告發(fā)現(xiàn)耿某靜座不動、情形危急時,兩被告找到耿某的哥哥連某,告訴其耿某喝醉了。當連某趕到兩被告住處時,耿某已經失去知覺,幾人急忙將耿某背到附近的縣醫(yī)院,經診斷耿某已經死亡。耿某死亡后,兩被告所在工地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支付原告方180000元的經濟補償金。之后,耿某的近親屬和兩被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
【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耿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及行為后果具備完全的認知能力,其在兩被告家中做客的過程中,在未受到外力打擊,亦未受到對方極力勸酒的情況下,突發(fā)身亡,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70%)。被告楊某、王某在認識到耿某身體出現(xiàn)異常的情況下,未能及時撥打120救助電話,而是尋找耿某的哥哥連某,以至于延誤了最佳救治時機。兩被告未能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過錯,應連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0%)。最終判決:楊某和王某連帶賠償耿某親屬57792.6元。
【評析】:
一、不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要素。
不作為的侵權構成要件和一般的侵權構成要件相同,即要具備:1、侵權行為。2、損害后果。3、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侵權人具有過錯。不作為的侵權案件只是將侵權行為以“不作為”的方式表現(xiàn)出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需要具備四個要素:1、有作為的義務。2、有作為的能力。3、有結果回避的可能性。4、未履行義務。其中“作為義務”的來源又主要有三點:1、法定的義務。2、約定的義務。3、先行行為。
二、本案中的侵權行為是什么?
所謂的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本案中,耿某身亡的原因有三種:一、可能是因為身體對酒精不適。二、可能是因為飲用的酒水有質量問題。三、可能是因為耿某自身的健康問題。通過對耿某身亡原因的分析,能夠看出,本案中最可能的侵權行為是楊某、王某讓耿某喝酒。但是在本案中,耿某的親屬及其他人員并未對耿某的尸體進行尸檢,也未對耿某當晚飲用的酒水進行質檢。從證據的角度來說,我們無法認定耿某的身亡和飲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本案是不是就沒有其他的侵權行為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還存在著一個共同的不作為的侵權行為,即未履行有效救助義務(楊某、王某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不作為的侵權行為。
三、本案構成不作為侵權責任要件要素的具體分析。
首先,從“作為義務”的來源分析,無論耿某是因為飲酒身亡還是因為自身健康原因身亡,當楊某和王某容留耿某在其共同居住的房屋內做客時,兩人就不能對耿某的人身安危不管不問。也即,楊某和王某“留客”的先行行為讓其自身負擔了對“客人”實施救助的義務;其次,從“作為的能力”來分析,當耿某身體出現(xiàn)不適的癥狀時,楊某和王某都可以及時撥打120救治電話,也即,兩人都具備實施有效救助行為的能力;再次,從“結果回避的可能性”來分析,在危機時刻,生命的黃金搶救時間可能僅有幾分鐘,如果不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就很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本案中,當耿某身體出現(xiàn)不適的時候,楊某和王某并沒有第一時間向附近的縣醫(yī)院撥打救治電話,而是去尋找耿某的哥哥連某,以至于延誤了最佳的救治時機。試想一下,當耿某身體出現(xiàn)不適的時候,如果救護車能第一時間趕到,那么一個鮮活的生命就很可能得以延續(xù),也即,楊某和王某在耿某身體出現(xiàn)不適的情況下,是有阻止悲劇發(fā)生的可能性;最后,從“未履行義務”來分析,耿某的哥哥連某既不是醫(yī)務人員,也不具備救治耿某的能力,在危急時刻,楊某和王某尋找連某的行為不但對搶救耿某毫無意義,反而延誤了耿某的搶救時機,因此楊某和王某并未履行積極的救助義務。綜上所述,由于楊某、王某未能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導致耿某失去了最寶貴的搶救時間,楊某、王某對耿某的身亡具有過錯,因此,楊某、王某對耿某構成了共同的不作為的侵權。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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