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正月,人販子郭某、李某(已判刑)流竄至陳某家鄉(xiāng),向其打聽是否有棄嬰,陳某想起其一個親戚的女兒未婚先孕,前不久剛生下一男孩準備送人抱養(yǎng),出于好心的陳某便從中“牽線搭橋”,最終促成郭某、李某以1萬余元價格成交買下該男孩。
事后,郭某、李某以4.5萬元價格將該男孩轉(zhuǎn)賣吳某夫婦(已判刑),而陳某從中分得1000元。同年3月至5月,嘗到甜頭的陳某兩次為拐賣兒童者居間介紹,協(xié)助將兩個小男孩分別以6.39萬元、5.3萬元價格遠賣他鄉(xiāng),陳某則從中分別獲利1000元、900元。2014年9月,良心不安的陳某主動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一審認為,陳某明知他人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兒童,仍進行居間介紹,從中牟利,其行為已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依法認定陳某在拐賣兒童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另外,因其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張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