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7歲高齡的高大爺稱,2012年至2013年期間,他的兒子拿走了自己的6本存折。經(jīng)多次催還,高先生于2014年3月將存折歸還,此時存折中已有11.5萬余元被取走。經(jīng)過多次索要存款未果,高大爺將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高先生返還其存款11.5萬余元。
一審開庭時,高先生辯稱,2014年3月之前,其與父母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間父親將存折交由其支配并使用,主要負擔父母的飲食、醫(yī)療、住宿等費用。高先生提出,父母的月生活費為3500-4000元左右,在2011年初至2014年初其照顧父母生活的三年時間中,按照每月3500元計算,父母共花費生活費126000元,此外其還為父母裝修了房屋、購買各項物品、支付醫(yī)療費等共計82400.63元,三年來實際支出遠超出存折里的11萬元,故不同意返還。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高先生也提交了部分支出的收據(jù)、醫(yī)療費收據(jù)、同村村民的書面證言等。
對此,高大爺則表示,自己的房屋是新農(nóng)村建設(shè)項目,政府免費為村民進行裝修,而且由于其為退伍軍人,醫(yī)療費也能夠全額報銷。至于其他生活用品都是高大爺其他子女購買的,高先生取出的存款并未用于二老的生活。
另據(jù)了解,高大爺還因贍養(yǎng)費糾紛于2014年初將兒子高先生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高先生每月需支付高大爺生活費400元,并按照比例承擔二老醫(yī)療費的七分之一。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高大爺年事已高且行動不便,兒子支取高大爺?shù)拇婵顚儆谏鐣钪械某R姮F(xiàn)象。由于日常生活的各項開支無法都通過發(fā)票來進行確認,因此一審法院酌定二老每月的日常生活支出為2000元,2011年年初至2014年年初共36個月的總支出即為72000元。另外,根據(jù)高先生提交的醫(yī)療費發(fā)票,需自費的金額共計2847.6元。綜上,判決高先生返還父親37552.4元。
高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一中院。二審中高先生主要認為,一審法院沒有將房屋裝修費用計算進去,存在錯誤。實際上給父母的三間房裝修花費共計32394元。一中院認為,對于高先生主張裝修房屋的費用,因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jù),故不予以支持。
最終,市一中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高先生向高大爺返還37552.4元,駁回了高先生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