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晚陳某與朋友吃飯,喝了許多酒,飯后陳某駕駛了手機上某平臺的共享汽車軟件上提供的汽車。不料,在回家的路上發(fā)生車禍,將某一老人徐某撞倒在地,傷勢嚴重,經交警認定,陳某屬酒后駕駛車輛,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徐某就受傷一事同陳某協商,陳某稱共享汽車運營商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產生爭執(zhí)。
【分歧】
共享汽車運營商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汽車運營商不應承擔責任,因為該車輛已脫離了運營商的控制范圍,而由陳某負責控制、使用,根據風險控制理論,陳某應對該事故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汽車運營商將車輛租給酒后的陳某駕駛,未盡審查義務,致使陳某酒后駕駛車輛,引發(fā)了該起交通事故,故該汽車運營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具體金額根據其存在的過錯大小來綜合認定。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從共享汽車的運營模式分析使用人與運營商之間的法律關系。使用人只需用手機下載一個共享汽車APP,然后進行注冊,上傳駕駛證等相關證件,再交上一筆押金,就能將運營商提供的車輛開走,等使用人將車歸還之后,運營商根據車輛行駛路程來計算費用。從這樣的一個流程來看,使用人與汽車運營商內部實則為汽車租賃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參照租賃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來調整。既然是有償的租賃,運營商其將車輛讓他人使用,其責任(包括管理、審核)應大于無償性的使用車輛。共享汽車作為新鮮事物被商人投放市場使用,尚存在諸多的問題有待完善、解決。本案中,車輛盡能讓一個喝醉酒的人隨隨便便便的通過手機簡單操作就使用了,折射出運營商在共享汽車管理上存在諸多漏洞、不足,運營商應對此負有部分責任。
其次,根據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本案中,共享汽車運營商通過手機APP提供汽車租賃服務,只是簡單審核使用人是否存在駕駛資格,但對于使用人是否存在其他禁止駕駛車輛的情況,比如,無證人員借用他人賬號使用了車輛、使用人喝了酒等情況,運營商卻無從審核,這些情況都是現實問題,不得不預料到,而運營商卻在提供這個平臺的時候放松了管理與審核,應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認定汽車運營商符合“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的情形,認定該運營商應對本事故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綜上,共享汽車雖然對市場來說是個新鮮事物,給大家?guī)砹吮憷,與此同時,也暴露了一些漏洞。通過這個案件,這些共享汽車的運營商應切實加強對共享汽車租車用戶資格的審查,完善使用準入審核規(guī)則,倘若汽車運營商未盡到嚴格的管理、審核責任,當共享的汽車發(fā)生事故時,其承擔責任也理所應當。
(作者單位: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
某晚陳某與朋友吃飯,喝了許多酒,飯后陳某駕駛了手機上某平臺的共享汽車軟件上提供的汽車。不料,在回家的路上發(fā)生車禍,將某一老人徐某撞倒在地,傷勢嚴重,經交警認定,陳某屬酒后駕駛車輛,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徐某就受傷一事同陳某協商,陳某稱共享汽車運營商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產生爭執(zhí)。
【分歧】
共享汽車運營商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汽車運營商不應承擔責任,因為該車輛已脫離了運營商的控制范圍,而由陳某負責控制、使用,根據風險控制理論,陳某應對該事故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汽車運營商將車輛租給酒后的陳某駕駛,未盡審查義務,致使陳某酒后駕駛車輛,引發(fā)了該起交通事故,故該汽車運營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具體金額根據其存在的過錯大小來綜合認定。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從共享汽車的運營模式分析使用人與運營商之間的法律關系。使用人只需用手機下載一個共享汽車APP,然后進行注冊,上傳駕駛證等相關證件,再交上一筆押金,就能將運營商提供的車輛開走,等使用人將車歸還之后,運營商根據車輛行駛路程來計算費用。從這樣的一個流程來看,使用人與汽車運營商內部實則為汽車租賃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參照租賃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來調整。既然是有償的租賃,運營商其將車輛讓他人使用,其責任(包括管理、審核)應大于無償性的使用車輛。共享汽車作為新鮮事物被商人投放市場使用,尚存在諸多的問題有待完善、解決。本案中,車輛盡能讓一個喝醉酒的人隨隨便便便的通過手機簡單操作就使用了,折射出運營商在共享汽車管理上存在諸多漏洞、不足,運營商應對此負有部分責任。
其次,根據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本案中,共享汽車運營商通過手機APP提供汽車租賃服務,只是簡單審核使用人是否存在駕駛資格,但對于使用人是否存在其他禁止駕駛車輛的情況,比如,無證人員借用他人賬號使用了車輛、使用人喝了酒等情況,運營商卻無從審核,這些情況都是現實問題,不得不預料到,而運營商卻在提供這個平臺的時候放松了管理與審核,應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認定汽車運營商符合“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的情形,認定該運營商應對本事故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綜上,共享汽車雖然對市場來說是個新鮮事物,給大家?guī)砹吮憷,與此同時,也暴露了一些漏洞。通過這個案件,這些共享汽車的運營商應切實加強對共享汽車租車用戶資格的審查,完善使用準入審核規(guī)則,倘若汽車運營商未盡到嚴格的管理、審核責任,當共享的汽車發(fā)生事故時,其承擔責任也理所應當。
(作者單位: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