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賴某某的妻子用其姨媽李某某的名義存有一筆12000元的存款,但是其妻沒有將這個事情告訴李某某,李某某以及賴某某都不知道此事。半年后,賴某某的妻子外出時不幸遭遇車禍死亡,賴某某在清理妻子的遺物時發(fā)現這張存折,就要求李某某提供其身份證提出此款。李某某知道后,認為這筆存款是其外甥女贈與他的,便向賴某某索要存款,遭到拒絕后,就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該存款歸其所有。
【分歧】
以他人名義存款能否認定為贈與?對此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賴某某的妻子以李某某的名義存錢,就是想將此款給予李某某,否則,其妻子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或者賴某某的名字存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因為借用了李某某的名字存款,就能說明是贈與,再說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顯示贈與人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管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就贈與行為而言,有效的贈與必須滿足五個方面的要件:(1)贈與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贈與人的贈與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3)贈與人對贈與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有處分權;(4)贈與的內容必須合法;(5)贈與的形式必須合法。從該案中,并不能看出賴某某的妻子對其12000元的存款行使了贈與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無法確定。因此,不能片面的判斷賴某某妻子的行為就是贈與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前述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結合整個案情來看,賴某某的妻子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該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取得賴某某同意的情況下,其妻無權處分。另外,在其妻生前,李某某沒有接受贈與的表示,死后,李某某也無法做出接受贈與的表示。也就是說,賴某某的妻子用李某某的名字存款,也沒有將存折交給李某某,不能說明其妻子對李某某有贈與的意思。因此該贈與合同關系不能成立,應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三、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民事行為,在民事實踐中認定贈與合同是否有效應注意如下幾點:(1)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么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2)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3)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4)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xù)的內容;(5)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四、據贈與行為生效要件可知,有效的贈與須滿足“贈與人對贈與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有處分權”。而在該案中,12000元的存款為賴某某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賴某某的妻子即使真正存在將12000元的存款贈與其姨媽李某某的意思表示,贈與行為也是無效的,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并未經賴某某同意,對該財產無權處分權,該贈與行為也是無效的。
綜上,筆者認為,賴某某的妻子用其姨媽李某某的名義存儲12000元存款的行為不屬于贈與行為,當事人并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該行為也不符合贈與行為的生效要件,不能認定為贈與。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
賴某某的妻子用其姨媽李某某的名義存有一筆12000元的存款,但是其妻沒有將這個事情告訴李某某,李某某以及賴某某都不知道此事。半年后,賴某某的妻子外出時不幸遭遇車禍死亡,賴某某在清理妻子的遺物時發(fā)現這張存折,就要求李某某提供其身份證提出此款。李某某知道后,認為這筆存款是其外甥女贈與他的,便向賴某某索要存款,遭到拒絕后,就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該存款歸其所有。
【分歧】
以他人名義存款能否認定為贈與?對此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賴某某的妻子以李某某的名義存錢,就是想將此款給予李某某,否則,其妻子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或者賴某某的名字存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因為借用了李某某的名字存款,就能說明是贈與,再說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顯示贈與人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管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就贈與行為而言,有效的贈與必須滿足五個方面的要件:(1)贈與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贈與人的贈與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3)贈與人對贈與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有處分權;(4)贈與的內容必須合法;(5)贈與的形式必須合法。從該案中,并不能看出賴某某的妻子對其12000元的存款行使了贈與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無法確定。因此,不能片面的判斷賴某某妻子的行為就是贈與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前述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結合整個案情來看,賴某某的妻子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該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取得賴某某同意的情況下,其妻無權處分。另外,在其妻生前,李某某沒有接受贈與的表示,死后,李某某也無法做出接受贈與的表示。也就是說,賴某某的妻子用李某某的名字存款,也沒有將存折交給李某某,不能說明其妻子對李某某有贈與的意思。因此該贈與合同關系不能成立,應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三、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民事行為,在民事實踐中認定贈與合同是否有效應注意如下幾點:(1)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么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2)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3)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4)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xù)的內容;(5)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四、據贈與行為生效要件可知,有效的贈與須滿足“贈與人對贈與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有處分權”。而在該案中,12000元的存款為賴某某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賴某某的妻子即使真正存在將12000元的存款贈與其姨媽李某某的意思表示,贈與行為也是無效的,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并未經賴某某同意,對該財產無權處分權,該贈與行為也是無效的。
綜上,筆者認為,賴某某的妻子用其姨媽李某某的名義存儲12000元存款的行為不屬于贈與行為,當事人并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該行為也不符合贈與行為的生效要件,不能認定為贈與。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