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悉,2014年3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馬樂在擔(dān)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jīng)理期間,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guān)證券交易活動,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嚴維進”“嚴曉雯”三個股票賬戶,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萬余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84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883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因涉案金額巨大,該案被稱為國內(nèi)最大“老鼠倉”案。一審宣判后,2014年4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2014年8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2014年10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今天庭審中,最高檢派出兩名檢察官出庭履行抗訴職責(zé)。因馬樂再審期間沒有委托辯護人,最高法依法通知有關(guān)法律援助機構(gòu)為其指派律師出庭進行辯護。檢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馬樂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原審量刑是否適當?shù)葐栴}充分發(fā)表了意見。
上午庭審結(jié)束后,合議庭宣布擇期宣判。部分全國人大代表、馬樂的親屬及市民代表等近30人參加旁聽。(記者: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