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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訊 玻璃高空墜落砸壞樓下車輛,車主將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及停車場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房屋所有人賠償原告2000余元,承租方賠償8000余元。
2013年12月21日,位于重慶市渝中區(qū)大坪正街的一所房屋的窗戶玻璃墜落,致使重慶某信息產業(yè)工程公司停留在露天停車場的車輛受損。
同日,受損車輛所屬公司、房屋所有人及承租方簽訂協(xié)議,約定一同前往4S店定損,但有關各方并未依約前往。
同年12月23日,信息產業(yè)工程公司將受損車輛送去維修,共花費11103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30日,涉案房屋所有人陳某與重慶某商貿公司代表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F房屋由商貿公司實際使用。
信息產業(yè)工程公司認為,停車場經營方對車輛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方因對房屋管理不善,導致玻璃高空墜落,對車輛受損負直接責任,故起訴至法院要求上述各方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車輛在停車場內被墜落的玻璃砸壞,系第三方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由第三方承擔侵權責任,且原告并未舉示停車場經營方存在過錯的證據,故停車場經營方對損失不承擔責任。
作為房屋所有人的陳某及承租方商貿公司均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根據本案案情及雙方過錯程度,應由商貿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陳某承擔20%。
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徐偉 通訊員郝紹彬 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