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工作幾個月被辭退
2013年3月1日,黎夢進入溧水某公司擔任會計一職。在度過了試用期兩個月后,公司與黎夢在2013年5月1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為一年,公司開始為黎夢繳納社會保險,黎夢的工資發(fā)放形式為每月暫發(fā)1000元生活費,剩余年底結算。
可是到了2013年的8月中旬,公司安排黎夢調(diào)崗,安排她進行工作交接。到2013年8月底工作交接完后,直接對黎夢進行了單方面的辭退處理,并與她結算了2013年3月以來的工資。公司給出的辭退理由是“不能勝任會計工作”。
辭退是否因為員工懷孕?
“說我不能勝任會計工作,這怎么可能?公司從來沒說過我工作上不好。”黎夢說,她懷疑是因為自己懷孕了,公司才故意辭退她的,“因為我曾經(jīng)請了幾天病假去醫(yī)院例行檢查,公司是知道我已經(jīng)懷孕了的。”因此,黎夢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2月8日作出裁決書,主要內(nèi)容為撤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時支付相關工資。
不過,2014年3月,公司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訴至溧水法院。公司認為,在建立勞動關系時,黎夢的資料上顯示的是“未婚”,黎夢懷孕在結婚之前,所以公司和黎夢解除勞動合同時對于她懷孕是不知情的。
事實上,黎夢在公司就職期間,公司已經(jīng)對她進行了多次的指導和日常工作中的口頭培訓,最后經(jīng)過嚴格的考察確認她確實不能夠勝任會計工作,才決定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繼續(xù)履行合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這次事件中,公司只是以“不能勝任會計工作”為由就解除了和黎夢的勞動合同,但是沒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證實在解除合同前曾對黎夢進行過培訓或調(diào)整工作崗位。所以不管黎夢是否懷孕,公司解除與黎夢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法院判決公司撤銷對黎夢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時,公司支付黎夢6519.72元的損失。(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