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金城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河池一16歲少年因過量飲酒未得到及時救治死亡,與之共同飲酒的酒友們因未盡到相應義務,被法院判決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3年5月22日,韋軍、范姜及李維三人受邀到韋極盛家玩耍并幫其采摘桑葉。為答謝四人,韋極盛買了菜和啤酒,于當晚20時許邀請上述三人到其家中吃飯,同桌的還有韋極盛的父母及同村好友韋衛(wèi)。當晚,韋極盛、韋衛(wèi)、韋軍、范姜、李維一起邊吃飯邊喝酒,約23時許,一席人等均已喝夠,幾人隨后發(fā)現(xiàn)李維已經酒醉,便將李維扶回房中休息,幾人繼續(xù)喝酒聊天。喝了一會,幾人均已喝多,便相約散席各自回家休息。之后,韋衛(wèi)、韋軍、范姜、李維四人相互攙扶來到韋衛(wèi)家中休息,剛上床李維便嘔吐在床上,但韋衛(wèi)、韋軍、范姜由于喝多也未理睬,四人躺在床上休息。次日早上,韋衛(wèi)起床準備清洗棉被時發(fā)現(xiàn)李維已僵硬不動,待幾人將李維送至醫(yī)院搶救時,醫(yī)院確認李維已死亡。經公安機關對死者李維的尸體進行解剖檢驗,鑒定意見認定李維系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死亡。李維的父母遂將韋極盛、韋衛(wèi)、韋軍、范姜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死者李維雖系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滿16周歲,應當知悉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并預見到過量飲酒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但其明知危險后果卻未加以節(jié)制,故對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四被告與李維同桌吃飯、飲酒本身并無過錯,且二原告也無證據證明幾被告在飲酒過程中對死者存在惡意勸酒等過錯行為,但四被告對酒后的李維的健康安全未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的謹慎注意、照顧、幫助、救護義務,最終導致李維酒后因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治而死亡,應對李維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綜合考慮四被告在本案中的過失與李維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韋極盛、韋衛(wèi)分別賠償二原告13310元,被告韋軍、范姜分別賠償二原告8873元!(作者:韋麗麗)
2013年5月22日,韋軍、范姜及李維三人受邀到韋極盛家玩耍并幫其采摘桑葉。為答謝四人,韋極盛買了菜和啤酒,于當晚20時許邀請上述三人到其家中吃飯,同桌的還有韋極盛的父母及同村好友韋衛(wèi)。當晚,韋極盛、韋衛(wèi)、韋軍、范姜、李維一起邊吃飯邊喝酒,約23時許,一席人等均已喝夠,幾人隨后發(fā)現(xiàn)李維已經酒醉,便將李維扶回房中休息,幾人繼續(xù)喝酒聊天。喝了一會,幾人均已喝多,便相約散席各自回家休息。之后,韋衛(wèi)、韋軍、范姜、李維四人相互攙扶來到韋衛(wèi)家中休息,剛上床李維便嘔吐在床上,但韋衛(wèi)、韋軍、范姜由于喝多也未理睬,四人躺在床上休息。次日早上,韋衛(wèi)起床準備清洗棉被時發(fā)現(xiàn)李維已僵硬不動,待幾人將李維送至醫(yī)院搶救時,醫(yī)院確認李維已死亡。經公安機關對死者李維的尸體進行解剖檢驗,鑒定意見認定李維系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死亡。李維的父母遂將韋極盛、韋衛(wèi)、韋軍、范姜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死者李維雖系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滿16周歲,應當知悉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并預見到過量飲酒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但其明知危險后果卻未加以節(jié)制,故對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四被告與李維同桌吃飯、飲酒本身并無過錯,且二原告也無證據證明幾被告在飲酒過程中對死者存在惡意勸酒等過錯行為,但四被告對酒后的李維的健康安全未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的謹慎注意、照顧、幫助、救護義務,最終導致李維酒后因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治而死亡,應對李維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綜合考慮四被告在本案中的過失與李維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韋極盛、韋衛(wèi)分別賠償二原告13310元,被告韋軍、范姜分別賠償二原告8873元!(作者: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