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房屋中介購買了一套二手房,過戶時聽信中介將未成年女兒名字加在房產(chǎn)證上,結果辦公積金貸款遇上麻煩,還惹上了官司。日前,浙江省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讓鄧某夫婦鬧心的案件,認定中介機構違約,無權主張中介費,應賠償鄧某夫婦因此產(chǎn)生的損失2000元。
為了5歲的女兒讀書,2014年8月,鄧某夫婦花了123萬元通過中介買了一套二手房,中介費7000元。在中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中特別約定先付50萬元的首付款,剩下73萬元等公積金貸款辦理下來之后再付給賣家。2014年12月去房管中心辦理過戶時,鄧某夫婦咨詢中介機構的人員,如在房產(chǎn)證上加上女兒的名字對公積金貸款有無影響,中介回復沒有影響,于是二人便把女兒的名字登記在房產(chǎn)證上,登記的份額為40%,夫妻二人各占30%。
然而,在鄧某去辦理公積金貸款時,卻被告知因未成年人是房屋的共有人,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
這下可急壞了夫妻二人。再找到中介機構,中介說他們也沒有辦法,退了鄧某預先交的4000元中介費。
后來,經(jīng)多方周折,房管中心同意經(jīng)公證處公證并辦理房屋抵押后,給鄧某辦理了公積金貸款,但是只能貸款46萬元,鄧某女兒40%的份額部分仍舊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且在鄧先生女兒年滿18周歲之前,房屋中這40%的份額不能處置。
2015年3月,公積金貸款終于辦下來,未能辦理公積金貸款的27萬元,鄧某只得通過民間借貸以及銀行商業(yè)貸款的方式支付,這給本來平靜的生活添了不小的壓力。
可正當夫婦兩人想著苦日子一咬牙就過去了的時候,中介卻把兩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鄧某支付雙倍的中介費共1.4萬元。
收到法院傳票后,兩人氣不打一處來,明明是中介的責任造成了二人的損失,中介機構還索要中介費,于是二人向法院提出反訴,讓中介機構賠償經(jīng)濟損失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使用公積金貸款73萬元是房屋中介合同的重要內容,中介機構有義務向購房人提供真實的有關公積金貸款的相應咨詢服務。作為從事房產(chǎn)中介的專業(yè)機構,理應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在購房人詢問記載未成年人名字是否影響貸款的時候,中介機構應當知道相應的貸款條件,即使不知道,也應向相關部門核實后再答復購房人。中介機構在未核實的情況下,向鄧某夫婦提供了虛假的信息,致使二人公積金貸款的金額減少為46萬元,中介機構構成違約,無權主張中介費,并應賠償鄧某夫婦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酌定為2000元。
■法官提醒■
購買“娃娃房”有風險
如今,很多家長在購置房產(chǎn)時,因各種原因將房產(chǎn)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來,“娃娃房”的好處很多,可以規(guī)避稅費、規(guī)避家庭破產(chǎn)風險、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chǎn)等等。
然而把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孩子的名下,也會遇到很多麻煩。如:買房不能貸款。如果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的購買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則該房屋買賣不能申請銀行貸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孩子獨立買房時可能多付首付。如果孩子和父母沒有共有房產(chǎn),即父母房產(chǎn)證上沒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購買首套房時,可享受首套房優(yōu)惠政策;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房屋。父母不能隨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等。(記者 孟煥良 通訊員 火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