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quán)人代理人”上門討債,還款后被判無效。近日,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蹊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判決被告向“代理人”還款無效,應(yīng)當(dāng)在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借款。
李某、張某、王某三人系朋友關(guān)系,李某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張某借款2萬元,借期6個月。借款到期時張某因事于外地出差。王某知悉張某出差后,以張某委托代理人身份向李某討要該筆借款。李某依王某要求向其支付了2萬元。張某回家后向李某提出還款要求,李某以已經(jīng)歸還借款為由拒絕再次向張某還款。故張某將李某訴至本院,要求本院判決被告李某還款無效,并立即歸還原告借款2萬元。
被告庭審中辯稱,借款到期后,案外人王某持原告出具的收款委托書向其催討借款,并依王某要求給付了2萬元,王某隨后向其出具2萬元收條一張,因此被告已向原告還款,無需再次給付。原告對委托他人向被告收款一事不予認可,并當(dāng)庭書寫簽名與收款委托書字跡進行比對,并聲稱可以對筆跡進行鑒定。被告經(jīng)過仔細辨認也認為收款委托書的簽名并不是原告所寫,但認為其已還款,無需再給付,原告應(yīng)向王某主張還款。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借款事實無爭議,雙方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被告雖向王某給付了2萬元,但該給付并不構(gòu)成履行歸還原告借款的行為,原告仍有權(quán)要求被告歸還借款。而被告張某已交付給王某的2萬元,張某可以向王某主張償還。故該院作出以上判決。 (李建光)
李某、張某、王某三人系朋友關(guān)系,李某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張某借款2萬元,借期6個月。借款到期時張某因事于外地出差。王某知悉張某出差后,以張某委托代理人身份向李某討要該筆借款。李某依王某要求向其支付了2萬元。張某回家后向李某提出還款要求,李某以已經(jīng)歸還借款為由拒絕再次向張某還款。故張某將李某訴至本院,要求本院判決被告李某還款無效,并立即歸還原告借款2萬元。
被告庭審中辯稱,借款到期后,案外人王某持原告出具的收款委托書向其催討借款,并依王某要求給付了2萬元,王某隨后向其出具2萬元收條一張,因此被告已向原告還款,無需再次給付。原告對委托他人向被告收款一事不予認可,并當(dāng)庭書寫簽名與收款委托書字跡進行比對,并聲稱可以對筆跡進行鑒定。被告經(jīng)過仔細辨認也認為收款委托書的簽名并不是原告所寫,但認為其已還款,無需再給付,原告應(yīng)向王某主張還款。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借款事實無爭議,雙方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被告雖向王某給付了2萬元,但該給付并不構(gòu)成履行歸還原告借款的行為,原告仍有權(quán)要求被告歸還借款。而被告張某已交付給王某的2萬元,張某可以向王某主張償還。故該院作出以上判決。 (李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