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信上沸沸揚揚的“律師破褲門”事件著實吸引了不少眼球。新聞報道稱:“6月3日,廣西律師吳良述為其代理的一起民事糾紛案到南寧市青秀區法院立案,出門時已呈‘半裸’狀,一條褲腿被撕開,襯衫也敞著懷。”
對于事件本身的實際情況,本文不作評說,因為有相關的調查組在調查,以他們公布的結論為準。
我注意到的一個問題是,律師能否在法院錄像的法律依據的公開問題,說起來有點拗口。


有觀點認為,法院禁止律師拍照是有依據的。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申訴信訪秩序的意見》,這個文號為法[2014]347號的意見有這樣的規定:
第七條規定:申訴信訪場所應當配備物品寄存設施,申訴信訪人員應當將所攜帶的具有拍照、錄音、錄像功能的設備予以寄存。未經允許拍照、錄音、錄像的,司法警察應當予以制止,刪除拍錄內容,并可以對行為予以訓誡。

(圖片來源于網絡)
那么,這個規定法院工作人員是否知道呢?
網上關于此事件的相關描述中說到“該法警覺得我作為律師,還是要有些依據來對付我,于是就命令其他法警上樓找法律依據。大約一個小時后,法警拿著一本紅色的書籍下來給我看,我一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176條的規定”。(無法確認此描述的真實性及是否為當事人自己的陳述)如果此說屬實的話,說明相關工作人員也不知道此規定。
那么,作為普通公民是否可以查找到此法條呢?
通過百度等搜索引擎,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上等,筆者都沒有查找到此文件。根據圖片上顯示的時間,此文件是2014年12月26日發布的。微信上有此文件的圖片,都是“破褲門”發生后才發布的。
那么,是不是此文件是保密文件呢?
根據保密文件發布的要求,必須要注明密級,而目前網上流傳的圖片上無密級標識(我們無法核實此圖片的真實性及是否原樣),據此推測應是非保密文件。
作為一個規范法院申訴信訪秩序的文件,因為不僅僅涉及到法院,還涉及到當事人,如果只在法院內部掌握,顯然無法說服要求當事人遵守,因為當事人根本就不知道此規定。
其實,我們加入WTO后,法律文件公開就是應有之義了。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的文件,是搜索不到的。是因為相關人員工作繁忙無暇公開,還是因為不屬于于公開的范圍,筆者不得而知。比如,最近網上說的,黨員交通違法的,相關信息要抄送紀委了,文件依據是《關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法律文書中增加被處罰人有關信息采集項目的通知》,可是,我們也未搜索此文件的全文。
其實,找不到的文件多著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人身損害用什么標準評定傷殘的答復》、《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等等,也許你會說,某些網站可以找到內容,但我要說的是,在制定機關的官方網站找不到,也就不知道網上內容的真假,因為網上不靠譜的法條也不少。
不公開的法律規范,怎么要求去遵守,請你告訴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