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付出讓宗地 渾源縣國土局被索賠9000余萬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顯示:出讓宗地在交付期限內仍未拆遷完畢、未達到凈地交付條件
在依法治國的理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已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要求的當下,個別政府行政部門不守合同、不講信譽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10月29日,記者在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旁聽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糾紛案。特殊之處不僅在于訴訟標的巨大——93708846.2元,還在于被告的身份——渾源縣國土資源局。
原告是大同市鴻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飛公司)。今年2月26日,鴻飛公司通過競價,依法取得渾源縣國土局掛牌出讓的該縣線材廠和鉛網廠兩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該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定金和出讓金共計6928萬元。
就在鴻飛公司的一眾合伙人準備大干一場時,渾源縣國土局卻未按合同約定在3月14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鴻飛公司,也未依約對土地上的建筑垃圾、房屋等進行清理、拆遷,土地達不到“七通一平”的凈地條件。“七通一平”,即通給水、通排水、通電、通路、通訊、通暖氣、通天然氣或煤氣,以及場地平整。
工程遲遲不能開工,眼看前期投資打了水漂,損失越來越大。鴻飛公司無奈之下將渾源縣國土局起訴至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庭審中,鴻飛公司的代理律師——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主任蘧煥政說: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同時,依照原、被告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三十七條的內容:“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出讓土地”,以及合同中的另一約定:“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返還雙倍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因此,蘧煥政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應依法解除,被告應返還原告已經交納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雙倍返還原告定金,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93708846.2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渾源縣國土局的代理律師付雁生則認為,其有證據表明,渾源縣國土局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已經使出讓宗地具備交付條件,并已在網上交付完成,因而,不同意雙倍返還定金,也不會賠償原告損失費。根據《合同法》規定,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時候,才算根本違約,才能撤銷合同。事實上,雙方所簽合同以開發住宅和商業用地為目的,這一點完全可以實現,是開發商不愿主動向渾源縣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證,造成了交地延誤。“‘七通一平’,是一個國家要求,在北京都很難實現,在渾源縣更不可能。”
原告的另一位代理律師韓生斌認為,原、被告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網上交付土地的方式,被告應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或通常慣例所使用的交付方式交付土地。被告違約的事實證據充分,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解除合同的條件已成就,因而,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原告的損失。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11月12日,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拒絕就此案的進展情況接受記者采訪。鴻飛公司負責人說,法院仍在積極做雙方的工作,希望盡快達成調解協議。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
本報記者 蘇鑫波
來源:三晉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