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于2005年7月14日在中國工商銀行楚雄東路支行辦理了定期一本通存折,2011年2月27日存入36萬元,并辦理了定期一年到期自動轉存業(yè)務。2014年6月,孔某因購房需要欲支取此筆存款時,銀行工作人員卻告知孔某,該存折已被注銷,存款已被取走。經核實才知存折于2013年2月19日被他人掛失注銷并補辦了新存折。孔某認為其從未申請過存折掛失注銷及補辦業(yè)務,工商銀行違法辦理其名下存折的掛失、補辦業(yè)務致使其存款被他人取走,遂訴至法院要求工商銀行賠償其經濟損失。
2014年7月10日楚雄市法院受理該案后,依被告銀行申請追加了孔某的原兒媳周某為該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庭審中,工商銀行辯稱,2013年2月19日,孔某與其兒子王某、兒媳周某,一同到工行楚雄北浦路支行對孔某名下的定期一本通存折辦理掛失手續(xù),并由周某代為辦理了相關的掛失手續(xù)。第三人周某則陳述,2013年2月19日,由于要交納房款,孔某邀約周某及其兒子一同到銀行辦理存折掛失、換折手續(xù)及取款業(yè)務,因原告不會填寫單子,就將其身份證交給周某,由周某代為辦理掛失的相關手續(xù)。原、被告雙方針鋒相對,各執(zhí)一詞,都聲稱對方所說全是謊言。
法院審理查明,周某與孔某之子王某于2012年2月登記結婚。2013年2月19日,周某到工商銀行楚雄北浦路支行對孔某名下的定期一本通存折辦理正式掛失業(yè)務,以孔某的名義填寫了個人客戶掛失業(yè)務申請書上的客戶信息并簽了孔某的名字,銀行工作人員在處理結果部分填寫了“本人以本人身份證辦理換折手續(xù),密碼掛失”字樣,并聯(lián)網核查了孔某及周某的身份信息后辦理了掛失業(yè)務。2013年2月27日,周某在特殊憑證上簽署了孔某的名字后領取了新折,之后,周某辦理了支取存款36萬元及利息的手續(xù),并將其中10萬元轉入與其有債務關系的張某名下,20萬元續(xù)存在孔某名下,期限為12個月,其余款項以現金方式支取。2013年2月28日,周某將續(xù)存在孔某名下賬戶內的20萬元款項轉入其本人賬戶內。周某與王某于2013年9月29日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工商銀行的密碼掛失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關于存折掛失的操作規(guī)范,未盡到謹慎審查注意義務,因此法院判令由被告銀行支付原告孔某存款本金36萬元及利息25776元。
■連線法官■
保護存款安全是銀行的義務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說,保護儲蓄存款的安全是儲蓄機構應盡的義務,儲蓄機構在辦理掛失業(yè)務及支取存款時,應按照法定和約定的程序、流程操作,盡到謹慎核查注意義務。
該案庭審中,被告銀行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辯解,其提交的個人客戶掛失業(yè)務申請上,客戶填寫的相關信息均不是孔某本人填寫簽名。涉訴存折的掛失業(yè)務實際上是由周某代為辦理,銀行雖然對孔某、周某的身份信息進行了聯(lián)網核查,但周某未對申請書上代理申請人的相關信息進行填寫及簽名,銀行明知存折是第三人代為辦理,卻未盡到謹慎審查注意義務。申請書上銀行打印部分及客戶填寫的掛失方式均為正式掛失,處理結果部分填寫了“本人以本人身份證辦理換折手續(xù),密碼掛失”字樣。工商銀行的密碼掛失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關于存(單)折掛失的操作規(guī)范,掛失行為屬于違規(guī)行為。
近期各地連續(xù)發(fā)生多起銀行存款失蹤事件,儲蓄安全引起廣泛關注。為提高儲蓄安全,法官建議銀行對于在存取款、投資理財業(yè)務辦理中暴露出內部控管存在的漏洞,應該及時完善,并加強銀行的經營環(huán)境和人員的監(jiān)管,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流程辦理業(yè)務,盡到謹慎審查注意義務。(記者:孫 燕、倪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