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
通訊員 王蓉 胡科剛
61歲老人為誤工費 打起官司
張強是日照某村村民,雖然已經61歲,但身體仍很硬朗,他一直在當?shù)啬澄锪鞴敬蚬?2011年5月8日下午,張強正在公司里的一處架子上施工作業(yè),突然一輛倒車的貨車撞到了架子,導致張強從架子上墜落受傷。
經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認定:貨車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強傷后在莒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139天,支出醫(yī)療費近三萬元。2011年10月17日,張強的傷勢經日照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對于張強的各項損失,肇事方大都給予了賠償,但在誤工費上卻產生了分歧。張強認為,對方造成他受傷住了一百多天院,耽誤了他打工掙錢,誤工費當然應該賠;而肇事方則認為,張強屬于打工,并非正式員工,且已過了60歲退休年齡,不應該再工作了,也就不存在誤工費的問題。因此分歧,張強將肇事車司機、車主及肇事者參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老人主張一審敗訴終審獲支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強雖在工作中受傷,但受傷時年齡已超過六十周歲,因此對其誤工費的請求,判決不予支持。張強不服,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出示了打工單位提供的證明:“張強在我公司打工,日工資90元。”法院二審改判支持張強的主張,改判由肇事方賠償張強誤工費4600余元。
二審法官對此介紹,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逾期財產利益的損失,是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損害而本應獲得卻因侵權人的侵害行為導致無法得到的利益,誤工費應當按照工作收入及誤工時間予以確定。
本案中,張強年齡雖然已超過60周歲,但發(fā)生事故時張強確實正在工作,張強因該交通事故導致不能進行正常工作,必然造成其誤工損失,該誤工損失是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亦系受害人本應獲得的收入,應當予以支持。因此二審對一審判決予以糾正。對于張強的誤工損失,張強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因誤工被單位扣發(fā)工資,其提交的物流公司的證明亦不能證實張強受傷前三個月的平均收入,因張強系農村居民,故對張強的誤工損失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認定,誤工時間按照住院期間計算,判由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強誤工費4620.36元。
(來源: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