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扣留他人汽車,要求他人還款,換來的最終結果是治安處罰,外加一份敗訴的判決書。近日,陽谷法院審結了這么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
2014年6月,孫金(化名)駕駛著自己的轎車行駛到陽谷縣石佛鎮(zhèn)時,遇到了做生意時的“債主”曹良(化名),曹良將孫金攔下,索要欠自己的貨款3萬元,并同朋友劉某、吳某強行將孫金的車開走,并稱該車已被訴訟保全。孫金回家等待數(shù)日后,未見保全車輛的合法手續(xù),才知曹良并未起訴至法院將該車保全。此后孫金多次要求曹良歸還該轎車,但是曹良拒不歸還,2014年8月份,孫金訴至法院,要求曹良返還自己所有的轎車。
庭審中,被告曹良辯稱:扣留孫金的車輛屬實,但是和孫金之間存在經(jīng)濟糾紛,孫金現(xiàn)尚欠被告貨款3萬元,雖多次催要,孫金一直未償還貨款,無奈之下扣留他的汽車,只是想迫使他趕緊還欠款。
法院庭審查明:2014年6月在陽谷縣石佛鎮(zhèn)街上,曹良以孫金欠自己的貨款為由,同案外人劉某、吳某將孫金駕駛的轎車攔下,并由曹良將該車扣留,后雙方均撥打報警電話。陽谷縣公安局認為原、被告雙方存在經(jīng)濟糾紛,出具不予作汽車搶劫案立案通知書。但是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為在扣車過程中劉某、吳某與孫金發(fā)生了肢體沖突,造成孫金左胳膊受傷;所以決定對劉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現(xiàn)被告曹良仍占有該車輛,并拒不返還。另查明:該轎車的所有權人系原告孫金。
法院認為:被告曹良未經(jīng)原告孫金的同意,即扣留其所有的轎車。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無權占有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的原告孫金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其非法占有的轎車。被告曹良的辯稱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可另行主張權利,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曹良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孫金的轎車!(記者 孟凡蕭 通訊員 趙樂天 劉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