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吳某、王某于2001年間,利用分別擔任房管所副所長、管理段長的職權,在轄區(qū)危舊房改造項目中,對已拆遷的房屋開具虛假的房屋租賃合同8份,為自己或幫助他人騙取拆遷資格后領取拆遷補償款、回購就地安置住房,造成公共財產(chǎn)損失共計171萬余元。
東城法院認為,吳某、王某利用職權,將公共財產(chǎn)非法占為己有,已構成詐騙罪。鑒于他們具有自首、退贓情節(jié),依法減輕處罰,判處吳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6000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00元。吳某上訴被二中院駁回。(記者 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