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買回一只寵物狗不久便死亡,訴求寵物店賠償,被法院駁回。
今年3月,男子陳某在夏某經(jīng)營的寵物店花1000元買了一只哈士奇幼崽,雙方簽訂《寵物出售協(xié)議書》,約定:寵物為特殊活體,本店出售寵物純度與否,客戶當面看清,出門概不負責;本店出售寵物,包括細小病毒、犬瘟及各種病毒造成死亡與本店無關;本店出售寵物不退、不還、不包。
陳某購買后不久,哈士奇幼崽便死亡。陳某認為夏某出售的哈士奇幼崽帶病并導致死亡,要求夏某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夏某系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夏某作為出賣人應當履行向陳某交付符合要求的寵物的義務。本案爭議焦點為,夏某向陳某交付的寵物是否符合健康要求。對于寵物買賣的要求,現(xiàn)無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按照通常標準,夏某應向陳某交付符合健康要求的寵物。
因雙方未約定檢驗期限,陳某作為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并在發(fā)現(xiàn)所購買的的寵物不符合健康要求時,及時通知夏某。但陳某未提供其已經(jīng)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jù),應視為夏某向陳某交付的寵物達到健康要求。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