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興安縣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一起故意傷害案被依法改判,桂林市中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改判馬忠文有期徒刑九年,加刑三年。
2013年6月23日,馬忠文的兒子被車刮傷,馬忠文誤認為圍觀的李某是肇事司機,便朝李某面部打了一巴掌,并將其打倒在地,致使被害人李某頭部受傷,造成李某重傷、一級殘疾。興安縣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將馬忠文起訴到興安縣法院,被害人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發(fā)后,馬忠文賠償了被害人1.2萬元。興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馬忠文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賠償被害人李某經(jīng)濟損失56.4萬余元。
接到法院判決后,興安縣檢察院認為,馬忠文有前科,在緩刑考驗期滿不足一年時又犯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一審量刑畸輕,提出抗訴。同時李某也對賠償數(shù)額不滿,提出上訴,而馬忠文也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記者鄧鐵軍 通訊員蔣世明 蔣暉)
桂林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正確,予以采納,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馬忠文有期徒刑九年,維持附帶民事判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