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案】因租賃的提升機存在安全隱患,造成工作人員一死一傷,承租方一紙訴狀將出租方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判決被告出租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2011年3月24日,原告龍某某與被告某釀酒廠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由該釀酒廠提供提升機給原告使用。2012年2月13日,原告方在卸貨時,提升機突然從三樓連貨帶人一起墜落至一樓,造成原告方工作人員當場一死一傷的事故。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共計834926.87元,因無力承擔,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提升機出租方承擔60%的責任。
【說法】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該提升機的使用方,對該機存在安全問題未足夠重視,操作不當,對事故的發(fā)生,原告自己應負主要責任。被告釀酒廠提供多年未使用具有安全隱患的設備給原告使用,對該事故的發(fā)生和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判決被告對事故承擔40%的責任,原告自理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