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和期待下,新一輪人民法院改革方案終于揭開面紗。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以下簡稱“四五綱要”),四五綱要從2013年7月開始起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行過多次修改,2014年7月公布過核心內容。
有長期關注人民法院改革的學者評價說,新一輪法院改革的一項突出內容,是堅持以法官為中心,以審判為重心,努力破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實現法官職業(yè)化、精英化。由此將推進我國的司法管轄制度改革、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員額制、完善法官選任制等舉措,改革力度之大,將影響深遠。
中國青年報記者梳理四五改革綱要七個方面、65項改革舉措后發(fā)現,一些改革舉措如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探索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法院、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完善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zhí)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等改革,已經在進行中或者初步完成。
司法管轄區(qū)如何與行政區(qū)分離
建立與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目標,四五綱要呼應了這一目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四五綱要提出,探索建立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管轄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學合理、銜接有序、確保公正的司法管轄制度。
具體改革舉措主要有,探索設立跨行政區(qū)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qū)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qū)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環(huán)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與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相銜接的案件管轄制度。
將鐵路運輸法院改造為跨行政區(qū)劃法院,主要審理跨行政區(qū)劃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環(huán)境資源保護、企業(yè)破產、食品藥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以及原來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我國《憲法》規(guī)定,我國四級法院、檢察院的設置要和行政區(qū)劃一致,憲法的精神是要求司法管轄區(qū)與行政區(qū)劃相一致,在不能與憲法沖突的情況下,四五綱要選擇了從“司法管轄制度”入手,有限推進。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2014年12月底掛牌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即符合四五綱要中提出的跨行政區(qū)劃法院標準,在原來的北京市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基礎上設立,審理一些跨行政區(qū)劃的容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
“通過這種方式改革管轄制度,成本較低,風險較小。”程雷評價說。
此外,四五綱要提出,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逐步實現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2014年10月底完成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初步落實了四五綱要這一改革構想,在提級管轄和異地管轄上做了技術性的修改,對縣級以上政府提起的行政訴訟,將由中級法院提級管轄,高級法院也可以確定若干基層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法官誰來選、怎么選
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是四五綱要的重要內容之一。與之配套的措施有: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建立法官員額制,改革法官選任制度,針對不同層級的法院,設置不同的法官任職條件,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統(tǒng)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人民法院任職的機制,適當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職年齡,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的工作機制。
這些舉措無疑是對現有法官制度的重新構建,將影響我國近20萬名法官及今后的法官。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郁林曾有法官從業(yè)經歷,長期觀察中國司法制度。她認為,此輪改革的核心目標更加清晰,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以法官為中心,讓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這是司法規(guī)律的回歸和客觀要求。法院的核心就是辦案。那么,誰辦案?主體就是法官。”
傅郁林認為,法官員額的確定與上級法院從下級法院遴選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配備、四級法院的職能定位、法官的待遇等都互為配套。“員額制的改革是很復雜的,要動大手術。”傅郁林說,首先需要大量的統(tǒng)計和評估,確定以什么樣的標準來確定員額,要體現不同級別、不同地區(qū)之間的差異。
這些期望在四五綱要中得到了初步體現。綱要明確,要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tài)調節(jié)機制,科學設置法官員額制過渡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榮表示,客觀地講,法官的職業(yè)特點要求法官應當具有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社會閱歷、人生經驗,以及處理各種復雜問題的能力。如果法官過于年輕,勝任審判工作可能有困難。因此,未來修改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時,應當適當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齡。
根據四五綱要,未來四級法院的職能定位將進一步調整,初任法官任職門檻將提高,絕大多數上級法院法官將從基層法院逐級遴選產生。
四五綱要還提出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要在省一級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作為省級以下地方法院人員統(tǒng)管之后的法官遴選機構。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既有經驗豐富的法官代表,又有律師和法學學者等社會人士代表。從專業(yè)角度提出法官人選,由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在政治素養(yǎng)、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把關,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據了解,在2014年6月中央確定的司法改革六個試點省市中,法官遴選委員會的設置,除了上海由高院主導,其他五試點省委政法委報送的方案,要么政法委書記擔任遴選委員會主任,要么辦事機構設在政法委,總之,均由省委政法委主導。
業(yè)內專家認為,法官遴選委員會應超然于任何具體部門,所以,應當從憲法和法律層面做頂層設計,最合理的安排是設在省級人大。
綱要如何影響律師執(zhí)業(yè)
四五綱要將如何影響律師群體?綱要在五項改革舉措中,十次提及“律師”。
綱要規(guī)定,完善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保障機制,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fā)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
“解決歧視性安檢的問題,是律師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法治進步。”著名刑辯律師、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張青松律師認為,歧視性安檢是實踐中較為普遍、律師群體意見較大的問題。律師進入法院時須安檢,檢察官、公安干警等法律職業(yè)人員卻無須安檢,在多地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這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相違背。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對律師安檢問題作出規(guī)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guī)則》,司法警察執(zhí)行安全檢查時,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對參加庭審活動的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參加旁聽的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還應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針對律師的安檢讓律師們產生被歧視的感受。“這也是使律師和公檢法機關的關系變得比較敏感的具體原因。”張青松表示。
四五綱要規(guī)定,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對于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張青松表示,此舉旨在解決目前的“裁判文書不講理”。實踐中,許多判決書中僅提及不采納律師意見,卻不說理由。“讓律師和當事人知道自己意見不被采納的依據,這是司法公開的重要內容,能提高裁判文書可信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五綱要提出,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
“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在法律程序之外解決涉法社會矛盾。”張青松表示,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將對申訴案件當事人實行律師強制代理,凡是申訴的案件,都要由律師代理。這可以提高司法機關受理申訴案件的準確性。
張青松認為,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尚有種種問題,不少當事人對案件判決存在不同看法,導致法院已裁判的案件中,申訴、上訪的較多。這其中有許多“多余”的申訴,浪費司法資源。“律師先進行把關,確定案件申訴的可行性。有理由申訴的,律師提供代理服務。申訴理由不足的,律師解釋法律,以案釋法。”
在他看來,四五綱要中的許多規(guī)定十分具體,意味著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內容正在落實,但這些改革舉措仍為粗線條式的目標,如何實現這些目標,尚需更加具體的改革舉措。“我們更關心針對上述改革舉措做出的具體安排。”
四五綱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將建立督導檢查、評估制度,確保各項任務不折不扣完成。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