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楊某向吳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一張:今向吳某借款貳萬圓整(20000元),2016年12月底歸還。2017年2月,由于楊某到期未償還借款,吳某持借條到楊某家討要,期間發(fā)生沖突,楊某將借條搶回并當場撕毀。后吳某向法院起訴,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條復印件以及與自己同去討債的哥哥的證人證言。
【分歧】
吳某在沒有提交借條原件的情況下,借條復印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復印件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因借條復印件記載了還款的金額以及還款的時間。本案中,吳某因事實原因,無法提供借條原件,且有證人證言作為輔證。此乃客觀上的原因,而不是吳某出于主觀原因拒不提供原件,故借條復印件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第二種意見認為,復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因無法與原件核對的書證的復印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必須經過證據(jù)補強,而且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必須有其他證據(jù)可以與復印件相互印證,單一的復印件證據(jù)不能單獨認證,即復印件證據(jù)應有其他的輔助證據(jù)加以印證,而且證據(jù)之間應該能夠形成證據(jù)鎖鏈,從而證明案件事實。②書證復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對應當有正當理由,即由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觀上的原因是不能作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當理由。③書證復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客觀原因。本案中,復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必須經過證據(jù)補強。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等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證據(jù)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在本案中,吳某借條原件被楊某撕毀,其提供的借條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因此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屬于待補強證據(jù),需與其他證據(jù)進行印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吳某提供了同去討債的哥哥的證人證言,由于證人與吳某是親屬關系,兩人存在利害關系,該證據(jù)也屬于待補強證據(jù),因此不能很好地補強借條復印件的證明力。基于以上原因,吳某在沒有提交借條原件的情況下,借條復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綜上所述,借條復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楊某向吳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一張:今向吳某借款貳萬圓整(20000元),2016年12月底歸還。2017年2月,由于楊某到期未償還借款,吳某持借條到楊某家討要,期間發(fā)生沖突,楊某將借條搶回并當場撕毀。后吳某向法院起訴,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條復印件以及與自己同去討債的哥哥的證人證言。
【分歧】
吳某在沒有提交借條原件的情況下,借條復印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復印件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因借條復印件記載了還款的金額以及還款的時間。本案中,吳某因事實原因,無法提供借條原件,且有證人證言作為輔證。此乃客觀上的原因,而不是吳某出于主觀原因拒不提供原件,故借條復印件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第二種意見認為,復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因無法與原件核對的書證的復印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必須經過證據(jù)補強,而且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必須有其他證據(jù)可以與復印件相互印證,單一的復印件證據(jù)不能單獨認證,即復印件證據(jù)應有其他的輔助證據(jù)加以印證,而且證據(jù)之間應該能夠形成證據(jù)鎖鏈,從而證明案件事實。②書證復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對應當有正當理由,即由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觀上的原因是不能作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當理由。③書證復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客觀原因。本案中,復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必須經過證據(jù)補強。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等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證據(jù)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在本案中,吳某借條原件被楊某撕毀,其提供的借條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因此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屬于待補強證據(jù),需與其他證據(jù)進行印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吳某提供了同去討債的哥哥的證人證言,由于證人與吳某是親屬關系,兩人存在利害關系,該證據(jù)也屬于待補強證據(jù),因此不能很好地補強借條復印件的證明力。基于以上原因,吳某在沒有提交借條原件的情況下,借條復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綜上所述,借條復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