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文 王超才
張某自2014年9月與某煤礦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在該煤礦職工食堂做衛(wèi)生員兼家禽飼養(yǎng)員,每月工資3600元。2016年5月6日,張某在下班路上,被一輛二輪摩托車撞倒在地,摩托車逃逸。經(jīng)過診斷,張某右股骨骨折,開放性鼻外傷。住院治療19天后出院,按醫(yī)囑在家休息60天。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在交通事故中張某沒有責任,逃逸的摩托車駕駛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6年9月30日,根據(jù)所在單位的申請,張某被認定為工傷,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張某所在單位向張某支付了醫(yī)療費、停工留薪費(工傷治療和休息期間的工資)、護理費等費用,還向當?shù)厣鐣kU經(jīng)辦機構申報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8萬元,并支付給張某。
張某認為,自己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8萬元不是按本人工資發(fā)放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guī)定,工傷十級傷殘的勞動者應當獲得7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己的月工資是3600元,7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當是2.52萬元,自己實際短少8400元。這是因為單位沒有按自己的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即少繳工傷保險費導致的,單位應當予以補足。由于與單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向當?shù)貏趧又俨脵C構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補足短少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400元,在沒有獲得仲裁機構支持后又以同樣理由起訴到法院。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這是一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糾紛。在這種糾紛中,爭議最多的問題就是勞動者本人工資的確定。雖然1994年勞動部發(fā)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3條已明確指出,“本規(guī)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但一些用人單位仍然想方設法減少勞動者依法應當?shù)玫降墓,以低于勞動者工資的標準繳納。
本案中,張某的月工資為3600元,按《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guī)定,工傷十級傷殘的勞動者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金額為本人7個月的工資,如此計算,張某依法應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52萬元。由于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這筆費用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負責支付,但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只能按用人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支付。短少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由于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造成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