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2010年8月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期間,由于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出現(xiàn)問題導致虧損,多次拖欠陳某工資,其加班費更是分文未發(fā)。陳某多次催要工資及加班費,但公司始終以虧損為由不支付。2015年8月14日,陳某與該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今年5月10日,陳某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2014年期間拖欠的工資及加班費共計8689元。
該公司辯稱:由于經(jīng)營困難確實拖欠了陳某2014年期間的工資及加班費,但陳某到2016年5月10日才提出仲裁申請,早已超過仲裁時效,已無權索要工資及加班費。
仲裁委經(jīng)審理認為,《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陳某最后工作至2015年8月14日,于2016年5月10日申請仲裁,其關于支付工資、加班費的請求并未超過仲裁時效。
最終,仲裁委支持了陳某的主張。(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