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單位聚餐時飲酒是避免不了的,如果飯局上的朋友因飲酒過度、照顧不周導致死亡,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近日,山東省威海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的一起案件,需引起大家注意。
十一期間,李某和親屬從韓國回到威海,王某邀請李某當晚吃飯,并同時邀請了張某等人作陪,席間李某在幾名朋友的勸說下喝了大量的白酒,以致喝醉。但李某的朋友們并沒將他送回家,試圖將其送到市區(qū)某酒店休息,但該酒店以“醉酒之人不能單獨住店”為由拒絕,因此電話找來了李某的另一位朋友劉某,并攙扶李某到車內(nèi)休息后,離開。此時李某已經(jīng)處于醉酒狀態(tài),神志不清,第二天劉某發(fā)現(xiàn)李某在車內(nèi)死亡,遂報警。
原告李某家人認為,與李某一起喝酒的朋友對李某的死亡均存在過錯,且被告劉某占主要原因(80%)、其他三被告占次要原因(20%),故李某家人將王某等四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同桌飲酒的“酒友”是否需要對李某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臨時照顧的“朋友”是否存在屬于照顧李某的情節(jié),對其死亡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朋友間或者同桌飲酒者間的照顧是有邊界的,不可能達到親人的程度,關(guān)系越親密、照顧義務(wù)越重大,劉某僅是基于朋友關(guān)系的幫忙、照顧者;王某等人也通過安排住宿、找人接送的方法對其進行安排。但飲酒和疏于照顧僅為次要的、輕微的原因,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有充分的了解,應該意識到飲酒可能會對自己造成的傷害,包括身體上的疾病發(fā)作以及醉后無人照料的可能性,卻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對自身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故而以劉某承擔10%責任、王某等人承擔5%責任,共賠償李某98270.95元。
(周瑤瑤 姜倩倩)
■法官說法■
四種情形下酒友需擔責
近年來共同飲酒行為引發(fā)的賠償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fā)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因為個人酒量和身體狀況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難準確判斷,故而對飲酒后果本人應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但如果有以下情況,“酒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無論“酒友”是否明知,都應承擔責任,不過“明知”時責任較大。
二、強迫性勸酒——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應承擔責任,但強迫性勸酒不是暴力行為,賠償亦只是相應的。
三、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一般認為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四、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視情況而定,若醉酒到無法自控,酒友負有一定的監(jiān)護義務(wù),將其送往家中或醫(yī)院,若出現(xiàn)意外,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