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劉X(劉XX之父親,法定監護人),男,50歲,現住應縣金城鎮XXX面平房,電話:1309768XXXX;
申請事項:對李XX損傷程度目前屬重傷二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
申請理由:我作為劉XX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劉XX的法定監護人,認為本案關于受害人李XX損傷程度目前屬重傷二級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并存在以下問題:
(朔)公(法)鑒(活檢)字【2014】11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其鑒定時間是在受害人李XX被打傷住院治療僅四天時,受害人的傷情還未穩定,不適合做傷情鑒定時,就評定為重傷二級,導致了鑒定結論不準確。這樣的鑒定結論違背了鑒定的基本原則,即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況且,李XX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書的分析說明中也指出因傷情不穩定,本次不宜對其可能出現的后遺癥進行鑒定。這樣僅以違背了鑒定基本原則作出的鑒定結論作為本案的法律依據,是明顯地對當事人的不公平。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的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損傷。現受害人李XX已經康復出院,也未造成肢體殘廢、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損傷。所以,我認為受害人李XX的人體損傷程度不構成重傷二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特申請對李XX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