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劉xx,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漢族,職務、住址、電話(略)。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對王xx盜竊一案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07年8月12日晚20時許,申請人一家人在家睡覺時被聲音驚醒,看到王XX從申請人家逃走,申請人追出門外,未能追上王XX,正遇到鄰居李某某正在散步,李某某稱當時看到王XX手里拿著電腦逃跑。申請人急忙返回家中,發現自己剛剛買回的筆記本電腦(價值3800元)不見了。申請人多次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卻不受理,并作出了不立案的決定。為此,申請人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監督,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此致
XX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xx
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