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父母在2009年10月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約定,陳某某隨其母生活,高中及大學期間的撫養(yǎng)費由父母共同承擔。2011年9月,陳某某考入某大學。并支付2011年至2012年的學費、生活費等共計35000元。由于學習、生活費用巨大,單靠其母的收入難以維持,陳某某在向其父親討要教育費和生活費無果的情況下,2013年2月25日,陳某某以其父陳某拒不支付撫養(yǎng)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按照離婚協(xié)議履行義務,向陳某某支付撫養(yǎng)費175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于是否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形成了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告陳某某系在校大學生,并未完全具備獨立維持正常生活的能力,被告陳某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愿意支付陳某某高中及大學期間學費、生活費的一半,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對此法院應予以認可。故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在被告承諾的范圍內,應予以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才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陳某某正在接受的是大學教育,且已成年,不符合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條件,不能以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加重被告陳某的義務。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學費的訴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是無條件的,即使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仍應履行撫養(yǎng)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該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義務。這些規(guī)定說明,撫養(yǎng)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不受離婚與否的影響。
那么,對于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父母是否有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的義務呢?
1993年11月3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而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此可見,尚在校就讀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獨立生活,他們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繼續(xù)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的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母是否還有義務負擔子女撫養(yǎng)費,在這一問題上,《意見》與《解釋》之間存在著沖突,這就涉及到了法的如何適用問題!督忉尅放c《意見》都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二者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問題。但《解釋》是在《意見》之后生效的,依據(jù)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它的效力要高于意見,當二者對某一問題的規(guī)定出現(xiàn)不一致時,以《解釋》為準。尚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雖未獨立生活,但他們并非客觀不能獨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種主觀原因沒有獨立生活。有的是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學習上,在求學期間多學些知識;有的則是因為依賴性比較強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種原因,這類群體如果不是因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導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權不再支付,因為父母此時已經不再負有撫養(yǎng)的義務。
綜上,本案中陳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支付其大學期間的學生生活費用無法律依據(jù),法院應不予支持。
。ㄗ髡邌挝唬航魇∪f安縣人民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于是否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形成了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告陳某某系在校大學生,并未完全具備獨立維持正常生活的能力,被告陳某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愿意支付陳某某高中及大學期間學費、生活費的一半,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對此法院應予以認可。故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在被告承諾的范圍內,應予以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才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陳某某正在接受的是大學教育,且已成年,不符合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條件,不能以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加重被告陳某的義務。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學費的訴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是無條件的,即使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仍應履行撫養(yǎng)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該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義務。這些規(guī)定說明,撫養(yǎng)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不受離婚與否的影響。
那么,對于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父母是否有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的義務呢?
1993年11月3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而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此可見,尚在校就讀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獨立生活,他們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繼續(xù)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的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母是否還有義務負擔子女撫養(yǎng)費,在這一問題上,《意見》與《解釋》之間存在著沖突,這就涉及到了法的如何適用問題!督忉尅放c《意見》都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二者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問題。但《解釋》是在《意見》之后生效的,依據(jù)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它的效力要高于意見,當二者對某一問題的規(guī)定出現(xiàn)不一致時,以《解釋》為準。尚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雖未獨立生活,但他們并非客觀不能獨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種主觀原因沒有獨立生活。有的是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學習上,在求學期間多學些知識;有的則是因為依賴性比較強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種原因,這類群體如果不是因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導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權不再支付,因為父母此時已經不再負有撫養(yǎng)的義務。
綜上,本案中陳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支付其大學期間的學生生活費用無法律依據(jù),法院應不予支持。
。ㄗ髡邌挝唬航魇∪f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