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將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明確規(guī)定了鑒定人員經人民法院通知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而早于此前所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明確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日前,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承辦的一起人身損害賠償賠償案件正是依據該法律規(guī)定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承辦原告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原告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后,被告保險公司因不認可其鑒定結論向人民法院申請了重新鑒定。新的鑒定意見所確定的傷殘等級明顯的低于原有的傷殘等級。后原告的代理律師對新的鑒定意見研究后發(fā)現其作出鑒定意見所依據的標準和計算方式可能有誤,在與專家探討確認之后,遂向法院申請要求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后,重新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法院審理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未采納重新鑒定的意見,并依法依據原告所提供的鑒定意見作出了判決,現已生效。
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6日,被告楊某駕駛的小型客車與駕駛三輪車的原告劉某在旅游路拐彎處發(fā)生碰撞,導致原告劉某受傷住院。原告劉某委托山西明鑒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八級傷殘。原告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楊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各項損失8萬余元。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進行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八級傷殘鑒定意見不予認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鑒定。法院委托山西省朔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重新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結論為九級傷殘。原告的代理律師對新的鑒定意見研究后發(fā)現,其作出鑒定意見所依據的標準和計算方式可能有誤,在與專業(yè)人士探討并確認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鑒定人員出庭作證。但是鑒定人員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拒不出庭。法庭在聽取了原告質疑鑒定結論的依據和按照正常的標準、計算方法得出的結論應是與原鑒定機構出具的結論一致的理由之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不采納后來作出的鑒定意見,按照原告所提供的鑒定意見作出了判決。
案件點評
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閆海桃律師說:鑒定意見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是人民法院通過法庭質證對鑒定意見進行認證的司法程序。鑒定意見證明力如何,須經當事人的質證或認可,這是一種程序正義的保障。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法律確定了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進行質證的權利,同時也對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有利于增強鑒定意見的權威性、公信力。我們作為律師,要盡可能的運用法律賦予我們和當事人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承辦原告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原告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后,被告保險公司因不認可其鑒定結論向人民法院申請了重新鑒定。新的鑒定意見所確定的傷殘等級明顯的低于原有的傷殘等級。后原告的代理律師對新的鑒定意見研究后發(fā)現其作出鑒定意見所依據的標準和計算方式可能有誤,在與專家探討確認之后,遂向法院申請要求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后,重新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法院審理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未采納重新鑒定的意見,并依法依據原告所提供的鑒定意見作出了判決,現已生效。

2014年10月6日,被告楊某駕駛的小型客車與駕駛三輪車的原告劉某在旅游路拐彎處發(fā)生碰撞,導致原告劉某受傷住院。原告劉某委托山西明鑒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八級傷殘。原告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楊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各項損失8萬余元。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進行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八級傷殘鑒定意見不予認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鑒定。法院委托山西省朔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重新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結論為九級傷殘。原告的代理律師對新的鑒定意見研究后發(fā)現,其作出鑒定意見所依據的標準和計算方式可能有誤,在與專業(yè)人士探討并確認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鑒定人員出庭作證。但是鑒定人員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拒不出庭。法庭在聽取了原告質疑鑒定結論的依據和按照正常的標準、計算方法得出的結論應是與原鑒定機構出具的結論一致的理由之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不采納后來作出的鑒定意見,按照原告所提供的鑒定意見作出了判決。
案件點評
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閆海桃律師說:鑒定意見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是人民法院通過法庭質證對鑒定意見進行認證的司法程序。鑒定意見證明力如何,須經當事人的質證或認可,這是一種程序正義的保障。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法律確定了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進行質證的權利,同時也對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有利于增強鑒定意見的權威性、公信力。我們作為律師,要盡可能的運用法律賦予我們和當事人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