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了《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qū)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此次試點擬選擇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每個。▍^(qū)、市)選擇5個法院(含基層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兩年。
周強說,人民陪審員制度長期以來在促進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存在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一是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審案件范圍不明確;三是隨機抽選流于形式,人民陪審員職權與職責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審員退出和責任追究機制缺乏;五是與人民陪審員制度相適應的履職保障機制不完善。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人民陪審員制度功能的充分發(fā)揮,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此次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改革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條件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將學歷條件從一般為大專以上文化學歷改為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是農村地區(qū)和貧困偏遠地區(qū)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二是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序。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隨機抽選機制,將陪審員由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改為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當地選民(或者當地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制作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冊,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鶎雍椭屑壢嗣穹ㄔ簳壦痉ㄐ姓䴔C關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從審核過的名單中隨機抽選不低于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3~5倍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建立人民陪審員名冊,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三是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明確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四是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機制。合理確定每個人民陪審員每年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健全人民陪審員提前閱卷機制。
五是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改革。逐步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充分發(fā)揮人民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了解社情民意的優(yōu)勢,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可度。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fā)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發(fā)表意見。
六是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堅持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明確公民陪審義務。建立人民陪審員職責豁免機制。建立對人民陪審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陪審職責、有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為的懲戒制度。明確人民陪審員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審員退出機制。
七是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制度。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對危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處罰規(guī)則,維護人民陪審制度權威性。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不得因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責而對其實施解雇以及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所需經費列入人民法院業(yè)務費預算予以保障。
周強說,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試點進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后,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及時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guī)定。(記者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