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用工單位出現(xiàn)工作量不飽和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下,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按什么標準計發(fā)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
答:勞動者通過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重要權利。勞務派遣用工作為我國企業(yè)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用人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的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其勞動報酬不應低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被派遣勞動者因用工單位的工作量不飽和導致未提供正常勞動,是用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況且被派遣勞動者在沒有工作時勞動報酬都不應低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那么被派遣勞動者在提供了部分勞動的情況下,勞動報酬更不應低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務公司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補足馬某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