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一種“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即該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并不擔任與履行公司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jīng)理的任何職務與職權,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員工,與公司設立與運行沒有任何實質的關系,僅僅因為與公司實際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口頭或書面協(xié)議,充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將其稱之為“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景盖椋
60多歲的李先生,幾年前從某大機關的領導崗位上退休后,他的朋友王某便找到他,請他“出山”擔任王某成立的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時說好的條件是:李先生只入“干股”,不用出錢。以后公司若出現(xiàn)任何問題全由王某承擔,決不會讓李先生惹上麻煩。禁不住朋友的熱情相邀,李先生答應了。最初幾年公司業(yè)績還過得去,李先生也得到了一點報酬。但從今年開始,法院、公安等部門的人不斷來找李先生調查情況,并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這家公司涉嫌存在經(jīng)濟詐騙行為,依法要求李先生協(xié)助調查。李先生一聽,馬上就感覺到有些不妙,再找王某的時候,卻怎么也聯(lián)系不上了。如果公司真的涉及違法、詐騙或其它經(jīng)濟犯罪行為,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難辭其咎的。專家分析:
擔任“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對較大的法律風險,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概括起來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屬于“掛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在行政責任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并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3)在刑事責任方面,對于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jīng)營罪等。
(4)當公司進入破產(chǎn)程序、被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第二,如果可以證明自己屬于“掛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chǎn)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chǎn),或未經(jīng)清算擅自處分財產(chǎn)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都要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但因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jīng)營行為出具擔保文件,仍然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蹤或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人,“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在刑事責任方面,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jīng)濟犯罪行為,比如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為,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于“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jīng)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