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記者 黃潔
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推動了人口及勞動力的快速流動,夫妻雙方往往具有多處住址,離婚打官司應該找哪家法院的問題也隨之而來,這種情況下,“敲”對法院的門,不僅能夠減輕當事人的訴累、迅速高效地結案,也能為人民法院下一步的審理、執(zhí)行提供便利。
在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中,就遇到了管轄權爭議。小麗家住北京市房山區(qū),工作之后認識了家住內蒙古自治區(qū)的北漂一族小強,2005年相識后,二人很快墜入愛河,于2006年12月結婚,2013年二人在北京房山區(qū)購買了房子,并很快迎來了自己家庭的小成員,生活幸福而美滿。然而,隨著婚后了解的不斷深入,雙方感到生活的矛盾不斷增大,導致長期分居,最終小麗將小強訴至房山法院,要求解除與小強的婚姻關系。
在答辯期內,小強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申請,小強認為自己的住所地是內蒙古,2015年12月以來由于公司業(yè)務往來,經常居住在河北省,理應由河北省的法院進行管轄審理。
針對管轄權異議,小麗則表示,小強已實際離開內蒙古一年以上,其經常居住于北京,故一審法院具有管轄權。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公民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小強已經離開居住地,自2013年1月開始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區(qū),可以認定小強經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房山區(qū),至于其主張的2015年12月以來由于公司業(yè)務往來,理應由河北省法院系統(tǒng)進行管轄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小強是2015年12月以后才居住在河北省,并未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所以一審法院享有管轄權。
后小強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理由為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管轄權有特殊規(guī)定可更多選擇
■以案釋法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審法院雖然和二審法院作出了相同的裁定,但是裁判的思路卻并不相同,本案中出現了3個不同的有可能進行管轄的法院,內蒙古是小強的身份證地址,北京是小強和小麗婚后所住的地方,河北則是小強離婚起訴前一段時間居住的地方,遇到這種情況,究竟哪個法院具有管轄權呢?
法官解釋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對于我國民事案件管轄權的一般規(guī)定,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根據具體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在我國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相關解釋中則作出了有關離婚案件管轄的特殊規(guī)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對于夫妻雙方均在住所地生活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該適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由被告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當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則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應當注意的是法律規(guī)定的是“可以”,對此法律并沒有作出硬性的規(guī)定,如果原告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方離開住所地后,在暫住地連續(xù)居住超過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原告一定程度上具有選擇權,本案中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差別的關鍵在于小麗的答辯意見,小麗主張“小強已實際離開內蒙古一年以上,其經常居住于北京某區(qū),故一審法院具有管轄權”,所以二審法院將適用法律改為民訴法解釋關于離婚案件管轄的特殊規(guī)定,支持了小麗的主張。
在辦理離婚事項中,除了法院審理判決外,當事人自愿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也是重要的形式之一。那么,離婚協(xié)議該怎么簽?網上所謂的模板是否靠譜?本期14版請來法官為你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