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半年前,我受雇主黃某指派,騎電動三輪車幫其運送貨物去市場銷售。途中,遇到鄰居謝某駕駛的面包車。由于謝某超速、占道行駛,我避讓不及發(fā)生碰撞受傷,花去11萬余元醫(yī)療費用,經(jīng)鑒定為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謝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為謝某是我鄰居,且其沒有為車輛辦理保險,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取理賠。我決定向雇主黃某索要全部賠償。但雇主黃某認為,造成我損害的直接侵權人是謝某,我應該找謝某要求賠償,他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問,雇主黃某的說法正確嗎?
讀者范 淑琳
范淑琳讀者:
雇主黃某的說法不正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里的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也就是說,雇主對雇員在工作中所受到的傷害,無論是來自工作本身,還是來自第三人,都具有賠償?shù)牧x務。你根據(jù)雇主黃某指派,騎電動三輪車運送貨物去市場銷售,在途中受到傷害,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要件,決定了雇主黃某必須向你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根據(jù)上述解釋第11條第1款規(guī)定:“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則雇主黃某基于自己對事故的發(fā)生確實沒有過錯,其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有權向真正的侵權人謝某追償全部費用。
本報法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