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干 鄧月
被告薛某為朱某向原告嵇某借款15萬元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朱某未予償還。2015年3月8日,薛某將其開發(fā)的一處項目工程轉讓給被告張某,并約定基于該工程建設產生的476萬元債務亦由張某負擔,所附債務清單載明“借嵇15萬元”,此即薛某為朱某擔保的保證債務。嗣后,薛某通知嵇某直接向張某主張權利,并聲稱不再承擔保證債務,而嵇某則訴請薛、張二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嵇某訴請張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請求權基礎是什么?有觀點認為,薛某將保證債務隨同案涉工程一并轉讓給張某,根據本權主義,因轉讓人薛某承擔的債務性質為保證責任,故受讓人張某承擔的自然也是保證責任。然而筆者認為,嵇某對張某的請求權基礎應當是債務承擔而非新設擔保。
債務承擔,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或債務加入,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梢,債務承擔的法律構成要件有三:一是第三人加入既存的債務關系,成為新債務人;二是債權人接受第三人的債務負擔意思表示;三是原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
本案中,盡管張某承擔債務的協(xié)議是其與債務人薛某私下簽訂,但嗣后為債權人嵇某接受,因此符合債務承擔構成要件。
1.從嵇某角度考量。無論基于何種法律事實,只要新增債務人的加入有益于債權實現(xiàn)即可,且多一個債務人就多一份保障,因此從保障債權實現(xiàn)之終極目的看,由債務承擔說入手考察張某與嵇某之間的法律關系,要比認定是否為新設擔保更具包容性。
2.從薛某角度考量。薛某將個人保證債務私下轉移張某,事先并未征得債權人同意,故該轉移合意不能對抗嵇某。也就是說,薛某至今尚未脫離案涉?zhèn)鶆贞P系,仍需承擔保證債務,而嵇某將其列為共同被告的行為本身也印證了該點。
3.從張某角度考量。張某承擔訴爭債務的權源來自薛某的保證債務不假,但承擔的基礎并非基于薛某的擔保事實,而是出于受讓項目工程的動機,即不論債務性質如何,只要屬于薛某應當償還,且為受讓債務清單所列明,其即負承擔義務,這不僅因為從合同預期看,債務清單已載明15萬元為借款而非保證債務,還在于從締約過程看,張某既無單方出具擔保承諾之意思表示,也無同嵇某磋商擔保之合意,更不知道有主債務人朱某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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