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nèi)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xiàn)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第22條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jù)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xiàn),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xù),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xiàn)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nèi)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xiàn)實中有重名的現(xiàn)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shù)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yè)價值。因為名人奮斗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yè)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xiàn),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yè)報酬等方式實現(xiàn)。這其實體現(xiàn)了姓名權的財產(chǎn)利益。姓名權所體現(xiàn)的利益,從以上內(nèi)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xiàn)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jīng)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fā)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jīng)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權的轉讓通常限于商業(yè)領域,嚴格要求身份屬性的,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即不得準許他人冒名頂替。原告周某被某礦務局招收為煤礦工人,因怕艱苦,擅自離礦返家,協(xié)議由鄒某去該礦務局冒名頂替,鄒某以周某姓名在礦上工作。后來周某主張其侵害其姓名權,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原來關于姓名使用的協(xié)議是違法的,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jīng)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jīng)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侵權表現(xiàn):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jīng)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shù)睦妗?/p>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qū)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
一、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后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并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后的姓名變更權。
二、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三、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qū)別于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xiàn)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fā)現(xiàn)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四、《戶口登記條例》
成年人改名條件
2007年7月1日起,更改姓名的政策有了改變。
年滿16周歲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關材料:1.本人申請2.戶籍證明3.單位或學校證明即可。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需由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戶籍證明,學校證明,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明)即可,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jiān)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無須以前那樣需要離異的父母雙方均同意。
公民變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有何規(guī)定?
公民的戶口變更登記是由于客觀情況變化,為使原有的登記內(nèi)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的 一項登記。戶口登記具有法定效力,變更只能申請戶口登記部門依法進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動。
(1)姓名變更。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歲以上兒童 應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上學后至 16 周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 16 周歲以后,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yǎng)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后,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2)出生日期的變更。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應出具有效的出生證件或公證機關的證明,經(jīng)民警調查屬實后,經(jīng)批準方能變更。
(3)民族成份變更。戶口登記機關能依據(jù)縣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證明辦理變更手續(xù)。國家民委規(guī)定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個人申請者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核;一村或一街道相當數(shù)量住戶集中申請者由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批;要大范圍的群眾要求者,由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請國務院審批。隔代要求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的,應當首先改變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變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由本人選定改變;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縱向上溯或橫向援引改變民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養(yǎng)關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變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應改變,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雙方協(xié)商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