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無性婚姻中,妻子要求離婚,丈夫居然要求返還彩禮;妻子因車禍殘疾,丈夫的冷落傷了她的心,妻子提出離婚的同時向丈夫索要經(jīng)濟幫助款;同居10年的女友流產(chǎn)6次,分手時向前男友索要子宮受損賠償金……今天本版講述的這3個真實個案,男女雙方的訴求似乎都有些“另類”,然而他們的訴求卻并非臆想;因此,3個案件中的3名女子都贏了官司。
丈夫因為有生理問題,夫妻無法過正常的性生活。由于無法忍受無性婚姻帶來的痛苦,家住柳州的林女士把丈夫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張先生也同意離婚,但是以沒有共同生活為由,要求林女士返還彩禮。近日,柳州市柳北區(qū)法院判定,這彩禮不該返還。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2012年,林女士和張先生經(jīng)人介紹認識,1個多月后“閃婚”。2013年4月,兩人在眾多親友的祝福下,辦了場婚禮。不料,在辦完婚宴1個月后,林女士要求分居。當年9月,林女士還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林女士說,由于張先生有生理問題,兩人無法過夫妻生活。當時,張先生認為兩人關系還沒有破裂,并且他愿意積極配合治療,法院遂判決兩人不準離婚。
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張先生身體有疾病導致夫妻生活不和諧,而雙方在婚后又未注意感情的培養(yǎng),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直至破裂。林女士要求離婚,張先生也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張先生返還彩禮的請求,并不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8月6日,柳北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準予兩人離婚,林女士返還張先生女式結婚戒指1枚。目前,該判決已經(jīng)生效。2014年4月,林女士以同樣的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庭上,林女士說兩人因為治療的事情不斷吵架,夫妻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張先生認為他積極配合了治療,可是沒有得到妻子的關愛,因此,他也同意離婚。由于婚后的林女士只是斷斷續(xù)續(xù)到張先生家居住,每次都是一兩天,之后兩人就分居了,雙方并沒有實際共同生活。因此張先生認為,如果兩人要離婚,林女士要返還結婚戒指和彩禮、服裝費,以及墊付的婚禮酒錢等共計3萬多元。林女士否認了張先生的說法。她說,他們雖然沒有夫妻生活,但是,他們在2012年12月到2013年4月都是住在一起的,她只同意返還戒指,不同意返還禮金和酒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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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
符合哪些情形可請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應該符合以下3種情形之一: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王斯 通訊員 蘭鈺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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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致殘離婚 她向丈夫索要經(jīng)濟幫助款
家住賓陽縣的阿蘭,因為車禍受傷致殘,無法外出工作。這一傷,讓阿蘭對丈夫阿偉失望至極,提出了離婚;同時,她還要求阿偉對她進行經(jīng)濟幫助。近日,經(jīng)賓陽縣法院調(diào)解,阿偉同意一次性給阿蘭經(jīng)濟幫助款3萬元。
2011年,阿蘭和阿偉經(jīng)人介紹后相戀。1年后,兩人結婚。婚后,阿蘭沒有工作,阿蘭大多在賓陽生活,靠阿偉一人養(yǎng)家。而阿偉是南寧一家公司的白領,工作和收入都很穩(wěn)定。夫妻倆過著聚少離多的生活。2013年初,一次意外車禍,導致阿蘭雙腿骨折?稍谒≡褐委煄讉月間,阿偉忙于工作,對她非常冷淡,這讓她有些心灰意冷。2014年4月,阿蘭出院后,雖然身落殘疾,卻執(zhí)意離婚,并將阿偉告上了賓陽縣法院。阿蘭還提出,因她遭遇車禍后,生活困難,要求阿偉在離婚的同時,對她進行經(jīng)濟幫助。這個要求遭到阿偉拒絕。
法院認為,阿蘭雖然還年輕,但是行動不便,導致無法正常勞動,經(jīng)濟上沒有穩(wěn)定收入,目前生活確實存在困難。阿偉有工作和穩(wěn)定收入,也有提供經(jīng)濟幫助的能力;這種情況下,阿蘭提出要阿偉進行經(jīng)濟幫助的要求,阿偉對此應承擔經(jīng)濟幫助的義務。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7月21日,阿偉與阿蘭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阿偉一次性給阿蘭經(jīng)濟幫助款3萬元。(記者 王斯 通訊員 黃日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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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經(jīng)濟幫助有哪些條件
根據(jù)《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chǎn)中給予適當幫助。符合經(jīng)濟幫助的條件有以下幾條:第一,一方生活困難,必須是離婚時已經(jīng)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后任何時候所發(fā)生的困難都可以要求幫助;第二,提供經(jīng)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經(jīng)濟幫助的存在是以經(jīng)濟幫助方有經(jīng)濟能力為前提的。幫助的內(nèi)容可以是金錢幫助,也可以是住房幫助。住房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者其他形式的幫助;第三,從另一方的經(jīng)濟能力來看,提供幫助的一方,應有相應的負擔能力。另外,在執(zhí)行經(jīng)濟幫助期間,如果受助方再婚的,幫助方可停止給付。
同居10年分手她向男友索賠子宮受損費
廣西新聞網(wǎng)-當代生活報訊(記者 王斯 通訊員 曹穎)阿玲和男友阿師同居10年,做了6次人流手術,致使子宮受損,可最終還是未能修成正果,男友向她提出分手。想想自己被荒廢了的青春,加上子宮受損,傷心的阿玲將阿師告上了法院,索賠5萬元子宮受損賠償費。近日,經(jīng)河池市金城江區(qū)法院調(diào)解,阿師自愿補償阿玲3萬元損失費。
2002年,阿玲和阿師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自由戀愛。同年底,兩人開始同居,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未生育小孩。其實,阿玲在與阿師同居期間,曾6次懷孕,但都因是女孩而打掉。醫(yī)生告訴阿玲,因她做人流手術太多,致使子宮受損,以后不易再受孕。2013年10月,兩人已同居10年,阿師卻向阿玲提出分手。因為兩人同居期間沒有共同財產(chǎn)和債務,阿師自行搬出兩人租住的房屋。一起生活了10年,說分就分了,阿玲有些不死心。之后,她多次找到阿師,希望兩人和好,但都被拒絕了。
眼看挽不回“情郎”的心,今年3月,阿玲將阿師告上河池市金城江區(qū)法院,要阿師賠償她子宮受損賠償費5萬元。由于法律上對“子宮受損賠償費”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阿玲的子宮受損是事實;為此,主辦法官通過情理法理兼?zhèn)涞膭窠,讓阿師認識到阿玲在與自己共同生活的10年里,確實為自己付出了太多。今年7月17日,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阿師自愿補償阿玲3萬元。